苏政挂F〔2024〕39号
****政府关于**市**区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9批
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你区呈报的《关于申请办理**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9批实施方案的请示》(海政请﹝2024﹞5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的相关规定,由****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9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市**区悦来镇、四甲镇,拆旧地块均已通过验收,本实施方案使用复垦验收确认的新增农用地0.3487公顷,其中新增耕地0.3331公顷;方案建新用地总面积1.106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0.3423公顷(占用农用地0.3423公顷,含耕地0.2873公顷)。
二、同****社区1.106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三、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区要加强增减挂钩实施规模管控,强化建新用地管理,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收益权。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如发现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