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肺功能仪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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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便携式肺功能仪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交货地点 | 预算金额 | 备注 |
1 | 便携式肺功能仪 | 见附件 | 台 | 1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 **省**市 | 5万元人民币 | |
说明 | 1.报价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报价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报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供应商之间不允许有任何关联关系。)
****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必须具有相应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具有本次医疗设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五、询价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0日,每日上午8:30至12: 00,下午15:00至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发售地点:****
(三)报名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必须具有相应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本次医疗设备、具有本次医疗设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六、评审时间
具体评审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七、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
八、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工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0516-****9304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