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2024-6453] 高州市石鼓镇圩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市**镇圩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期) | |||||||||||||||||||||||
招标项目名称 | **市**镇圩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市**镇圩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 | |||||||||||||||||||||||
公示名称 | **市**镇圩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11时30分 | |||||||||||||||||||||||
评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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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合格候选人代码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主)中建八局****,(****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公司,(成****公司 | ****0100MA5L698C1A | 总报价(万元):1766.64594 | 勘察质量要求:工程勘察成果深度满足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要求;设计质量要求:各阶段设计图纸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并且各阶段的全****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部门批复;施工质量要求: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及现行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合格标准。 | 90 | 资格情况:1 业绩情况:/ | 何曌 | 资质资格: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桂145********00488) 业绩:****医院PET-CT及核医学科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
(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 ****1400MA5NMTU07C | 总报价(万元):1751.072536 | 勘察质量要求:工程勘察成果深度满足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要求;设计质量要求:各阶段设计图纸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并且各阶段的全****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部门批复;施工质量要求: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及现行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合格标准。 | 90 | 资格情况:3 业绩情况:/ | 段敬阳 | 资质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200****0557) 业绩:**县种业**羊产业配套工程**--**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A标设计、施工总承包 | |||||||||||||||||
(主)中交一****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94338 | 总报价(万元):1755.37148 | 勘察质量要求:工程勘察成果深度满足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要求;设计质量要求:各阶段设计图纸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并且各阶段的全****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并取得部门批复;施工质量要求: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及现行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合格标准。 | 90 | 资格情况:2 业绩情况:/ | 陈新强 | 资质资格: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编号:桂145********04790) 业绩:****水厂二期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 | |||||||||||||||||
异议受理部门 | ****政府 | 联系地址 | **省**市**市**镇**路18号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电话 | 0668-****604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市****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668-****999 | |||||||||||||||||||||
联系地址 | **市文明路38号****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12月24日00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12月27日00时00分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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