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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 ||
2024-12-20 | ||
****分局 | ||
****分局 | ||
2024-12-20 | ||
关于****废弃农、林作物再利用及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舒环评〔2024〕71号
关于****废弃农、林作物再利用及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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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废弃农、林作物再利用及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废弃农、林作物再利用及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位于**省**市**县南港镇,租赁中节能(**)****公司场地,占地面积33437.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00万元。主要生产工艺为:秸秆、废旧木料通过破碎、磁选、粉碎、筛分、烘干、冷却、磁选、造粒后质检、包装成品入库。项目建成后,可年产生物质颗粒25000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县国土空间规划、南港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破碎、粉碎、筛分机密闭作业,在破碎、粉碎、筛分工位进料口、出料口设置集气罩,造粒机采用密闭管道进料、出风口处配套集气管道对粉尘进行收集,粉尘经收集至“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烘干废气经管道统一收集至“除雾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运营期破碎、粉碎、筛分、制粒工序及原料卸料转移粉尘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烘干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2. 本项目原料卸料须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不得露天卸料;原料转移过程中严禁物料超出铲斗箱板,大风天气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措施防治粉尘外逸,同时对转移路线、车间内落地粉尘定期进行打扫清理,保持地面清洁;生产在封闭式车间内进行,破碎、粉碎、筛分、烘干、造粒各个工序间物料输送采用机械传输、封闭输送带输送;另外,项目须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须采用帆布覆盖。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雨、污管网建设。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公司清掏处理,废水不外排。
4. 规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生物质热风炉炉渣、磁选收集的废铁钉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破碎机、粉碎机、筛分机、烘干机、颗粒机、自动打包机、皮带输送机、高强磁滚筒、铲车、空压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6. 项目单位****生态环境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4年12月20日
抄送:****政府,县生态****执法大队、****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