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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县禄新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8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0日 |
**县****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县禄新镇集中供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县禄新镇上堂村,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29′56.309",北纬23°29′21.109"。项目占地面积为4935.10㎡,设计供水规模为6024m3/d,取水规模为6325m3//d。主体工程为:取水工程、净水厂工程、配水管工程;辅助工程为:综合楼、门卫室、公用工程(包括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排水工程)和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噪声治理)。
项目总投资5275.36万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200万元(占总投资3.79%)。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等,项目采取定期洒水,冲洗车辆轮胎,对车厢采取封闭、遮挡措施、土堆和建筑材料遮盖,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和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等,确保施工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营运期废气主要废气为氯气、氯化氢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废气。项目采用机械通风,确保氯气、氯化氢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异味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及甘蔗地施肥,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和降尘用水,不外排。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滤池反冲洗废水、排泥水、化验室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反冲洗废水经回收水池收集后用潜水泵输往混合器前作原水使用,不外排;排泥水经排泥池收集排入污泥浓缩池浓缩沉淀,上清液通过集水槽回流至回收水池回用进入处理流程,污泥脱水产生的滤液回流至排泥池重新处理,其余污水全部回用,无生产废水外排。化验室清洗废水经过中和剂中和后与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用于厂区内绿化及周边林地、甘蔗地施肥,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造成及运输车辆噪声,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定期保养机械设备等;车辆出入现场时应低速、禁鸣喇叭,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净水器、潜水泵、潜污泵等机械噪声,采取低噪声设备,进行减震、隔声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弃土方。建筑垃圾中废钢筋、建材包袋等可回收物质集中回收外售,不可回收建筑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弃土方拟运至****县禄新**三朝山**岩矿和****公司禄**甘郭**岩矿采空区进行回填。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机油、含油抹布、化验室废液、污泥、废包装物等以及职工的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场处置;废包装物交由原供货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外运至附近村屯垃圾收集点处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含油抹布和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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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