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11号
****不予受理决定书11号
发布时间: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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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1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运输局,住所地**省**市**区朝**。
负责人:袁加良,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广朝交责改〔2023〕**号),于2024年2月21日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广朝交责改〔2023〕**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广朝交责改〔2023〕******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督促申请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仅是程序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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