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成片开发项目建设需要,提高区域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市**县2024年度第一百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县园洲****经济**社位于园洲镇**大道南侧地段的集体土地,现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县园洲****经济**社位于园洲镇**大道南侧地段的集体土地,面积为0.9510公顷(详见附件《征地位置红线图》),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建设。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的标准执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博府〔2023〕19号)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征地留用地按照《**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惠府办〔2023〕8号)的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人民政府共同确认。请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征地单位办理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登记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五、预公告时间和其他事项
预公告期自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6日止。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的迁入以及房屋交易、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暂停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房申请审批、土地使用权调整和流转,房屋翻(扩)建、装潢等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市**县2024年度第一百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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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时间: | 2024-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