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吴国辉)
中华人民**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穗规划**村建证〔2024〕1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局 | |
日 期 | 2024-12-23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吴国辉 |
建设项目名称 | 住宅(吴国辉) |
综合受理号 | ns440********121****5918 |
建设位置 | **市**区大岗镇下涌西路51号 |
建设规模 | 住宅楼1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0.1米,基底面积51.45平方米,建筑面积153.71平方米,用地面积67.014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1.建筑设计图1份。 二、附件:1.《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附注:1、应自行征求消防及环保部门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2、涉及现有绿树、交通通道、地上地下管线、人防设施、测量水文标志、文物古墓等问题,应直接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其要求办理。3、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办理规划核实,办理规划核实前应把用地红线范围内未经同意保留的原有建筑物全部拆除。4、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5、原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番府集建总字第16-002276号)、《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085号)需收回注销。6、开工前须到镇街办理《**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附注: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