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提篮桥街道HK314-05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9MA1G5BUYXX | 建设单位法人:廖磐 |
陈云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东**路948****广场1203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区提篮桥街道HK314-05号地块综合开发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36_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K70-K70-房地产业 |
建设地点: | **市**市辖区**区 **区/县提篮桥街道****路、西至**路、南至东**路、北至周家嘴路 |
经度:121.49369 纬度: 31.25647 | ****机关:****保护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11-15 |
虹环保管审〔2018〕1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856000 |
85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09MA1G5BUYX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09MA1G5BUYX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4843699 | 竣工时间:2024-08-31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30 |
2024-1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40BAB6DF****439BB8AB8FE2D45BD39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地块****路、南至东**路、西至**路、北至周家嘴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幢32层办公楼、一幢 21层办公楼、两栋4层商业裙房及4层地下室,配建一栋3****中心,项目地块占地面积22855.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6360.5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地块****路、南至东**路、西至**路、北至周家嘴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幢32层办公楼、一幢 21层办公楼、两栋4层商业裙房及4层地下室,配建一栋3****中心,项目地块占地面积22855.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6360.5平方米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为**房地产项目,不涉及生产,因此无生产工艺流程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房地产项目,不涉及生产,因此无生产工艺流程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项目排污系统应遵循雨污分流原则,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地下车库冲洗废水及垃圾收集站冲洗废水经沉砂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项目地下车库排气口和车库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14)的要求,地下车库排风口朝向人员活动区域时其底部离地面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排风口与环境敏感目标距离大于10米,车库出入口与相邻环境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 3、项目设餐饮,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气应经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后由结构烟道(在设计和施工中予以落实)引至各单体楼楼顶高空排放,油烟排放口位置和朝向的设置应符合《**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饮食行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中的相关要求。 4、项目垃圾收集站日常保持在封闭状态,设置净化除臭装置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排气口臭气浓度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的相关标准。 5、项目空调、热泵机组、水泵、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各噪声源(包括各排气口)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隔振等综合降噪措施,以确保项目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其中沿周家嘴路一侧应达到 4a 类标准)。 6、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本项目污、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餐饮废水以及地下车库、垃圾收集站冲洗废水。 本项目室内污废分流,室外雨污分流;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地下车库及垃圾收集站地坪的冲洗废水经隔油沉砂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由室外污水管网收集,通过污水监测井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2.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包括餐饮油烟废气、汽车尾气、应急柴油发电机和锅炉的燃烧废气以及垃圾收集站臭气。 (1) 餐饮油烟废气 本项目预留厨房排油烟接驳口,同时将在裙房屋顶安装末端餐饮油烟净化装置、除异味装置及在线监测设施等。各商业建筑内部预留小型油水分离器、油烟净化器及风机的安装条件。 餐饮油烟经业主自设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裙房屋顶末端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在裙楼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 24m。待餐饮企业入驻后,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 汽车尾气 本项目共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887 个,其中地下 879 个。地面停车位周围设置绿化, 地面停车产生的少量汽车尾气经大气扩散稀释后对周围的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地下车库排风口距离周围敏感建筑大于 10m,高出 2.5m 地面排放,并采用景观绿化进行掩蔽 (3) 锅炉燃烧废气 本项目设置 1 台 2800kW 和 2 台 2100kW 的承压燃气热水锅炉,位于地下一层。锅炉烟气最终通过专用结构烟道引至 P2 裙房屋顶排放,高度约 24m。天然气属清洁能源, 其燃烧尾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小。 锅炉为运营期供暖使用,验收期间是非供暖期,锅炉未使用。 (4) 应急柴油发电机燃烧废气 本项目预留 3 台应急柴油发电机,均位于地下。柴油在燃烧过程中将会产生烟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本项目柴油发电机以轻柴油为能源,属于清洁能源,并且柴油发电机仅为应急使用, 年用频次少,维护性启动用时短,排污量较小,且柴油发电机的燃烧废气排放经专用烟道引至 P1、P2 裙房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 24m,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5) 垃圾收集站臭气 本项目在地下一层设有1 处垃圾收集站,原环评报告中的压缩站取消。 垃圾堆放过程中会产生臭气,这些气体挥发性较大,易扩散在大气中,且刺激性气味大,如垃圾不及时清运,对周边环境空气会造成一定影响。垃圾收集间设纳米光子净化装置,定期除臭。 3、噪声 本项目固定噪声源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部分设备位于地下,建筑隔声后对地面基本无影响。 本项目为了减轻机械噪声影响,采取了以下措施: (1)锅炉、柴油发电机、水泵、部分风机、变压器、电梯等均设置在地下/设备层的设备房内;T1、T2 楼顶的风机、水泵均置于设备机房内。 (2)墙体选用钢混结构,振动设备采用柔性接口,使用软管与外部管道连接,设备与基础之间均设置橡胶隔振垫进行隔振; (3)对于各风机设备采取进、排风口安装消声装置,风机与管道做软连接的措施。本项目共设 3 个车库出入口,距离最近敏感点海泰苑约 30.7m,距离符合《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14)要求。 通过加强对地下车库出入口的管理和指挥,车库出入口处,指挥行车、保持出入畅通,避免车辆进出时的怠速、鸣笛等现象,可确保地下车**辆出入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建筑影响较小。 4、固废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油水分离过程产生的废油脂。 营运期间,固体废物分类袋装化收集。生活垃圾执行《**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根据《**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弃食用油脂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
原环评报告中的压缩站取消。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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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餐饮废水隔油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 已建设 | 监测达标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建筑隔声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 已建设 | 监测达标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油水分离过程产生的废油脂。 营运期间,固体废物分类袋装化收集。生活垃圾执行《**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根据《**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弃食用油脂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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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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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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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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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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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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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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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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