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宿****公司地板基材、木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24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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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编制的《地板基材、木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该公司位于**县扎下镇三斗渠北侧、G2高速公**侧、恒顺木业东侧,占地28.6亩。现有的多层板加工、销售项目于2018年9月通过环评审批(文号:沭环审〔2018〕74号),具备年产2万立方多层板生产能力,并于2019年完成自主验收;4吨生物质导热油炉技术改造项目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环评审批(文号:宿环建管表〔2004〕1009号)。因发展需要,企业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依托现有生产车间(面积约5600m2),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购置涂胶机、冷压机、热压机、砂光机、裁切机、贴面压机、多边锯、开槽线、自动包装线、封蜡线、淋漆线等设备50余套,新增2条木地板生产线,配套建设1座基材车间、1座烘干房 ,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年产地板基材40000立方米,年产木地板35000立方米。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不得使用限制、淘汰类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落实“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全过程废气管理。所用胶黏剂必须满足GB/T14732-2017和清洁原料替代工作要求,鼓励使用本地低醛胶黏剂“绿岛”项目生产的产品,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废水经地埋式污水站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设计要求。
VOCs物料应全密闭储存、输送,涂胶、排版、热压、淋漆、封蜡等产生有机废气、甲醛工段,应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无法密闭的工段,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裁边、抽条、砂光、开槽、锯边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你公司应合理设置风速,必要时可增设垂帘围挡,防止污染物外逸,按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和除尘布袋,同时建立VOCs物料台账管理机制和落实“码上换”管理要求。废气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表3、表4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的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废胶渣等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空胶桶厂家回收再利用,厂内暂存期间按危废管理。厂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8根排气筒(本项目涉及4根),雨水排口1个,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按有关要求安装用电监控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此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甲烷总烃≤0.21t、甲醛≤0.14t、颗粒物≤1.69t。
2.此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甲烷总烃≤0.3204t、甲醛≤0.21t、颗粒物≤1.7978t、二氧化硫≤0.5304t 氮氧化物≤0.442t、氨0.0384t。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关于板材行业转型升级工作要求。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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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抄送:****政府、****环境局,****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