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2607、2609、2611房产
**市**区鞍**道338号2607、2609、2611房产
GR2024TJ****176
挂牌价: 187.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22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爽
联系电话: ****2137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310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鞍**道338号2607、2609、2611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中****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5-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12-18 | |||||||||
187.4 | 账面价值(万元)94.02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项目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等情况。3.本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的价格,为按照9%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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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七一二****公司 | |||||||||||
**开发区**北大街141号 |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庞辉 | 成立日期2004-10-28 | ||||||||||
77,2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911********613953K | 经营规模大型 | ||||||||||
许可项目:国防计量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监测;计量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改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000MA06DU304A | ||||||||||
**** | 批准日期2024-12-12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七一二股份转让**区鞍**道338号房产的批复(津智发[2024]79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12-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22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表明: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及国家、**市对房产限购的最新政策和相关规定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标的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交易中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指定账户。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标的现状不一致的,以标的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交易条件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汇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约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到**产权指定账户。 6、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土地出让金、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8、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56.22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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