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简称“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开展全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2021〕125号)文件要求等有关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地块位于**县宝秀镇新区,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02.38706°,N23.76522°。
二、调查内容
2024年,**智深****公司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工作,对本地块及相邻地块相关污染活动信息进行了分析,完成了场地污染识别。
三、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和《****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1〕47号)》的相关要求,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地块及周围区域用地变更和变更前历史可能存在的污染源进行识别,从而判断地块环境状况。
根据本次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显示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不产生危险废物。地块上没有产品、原辅材料、地下储罐、储槽、管线、工业废水收集沟渠和水池,未拉入受污染的土石,地块未曾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和其他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相邻地块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地块周边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与污染物迁移相关的环境因素分析,周围潜在少量的污染源已对该地块形成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结束后,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下一步的土地流转及开发利用工作。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四、调查单位及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智深****公司
联系方式:刘工,133****6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