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稳智能装备制造新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N144********64488R | 建设单位法人:赖松根 |
叶志威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道滘镇 |
**省**市道滘镇大岭丫新稳村十九巷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新稳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7-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
建设地点: | **省**市道滘镇 大岭丫村 |
经度:113.67302 纬度: 23.0217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0 |
东环建〔2023〕123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N144********64488R001X |
2024-07-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500 |
1125 | 运营单位名称:**** |
N144********64488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N144********64488R | 验收监测单位:**市启丰****公司 |
****1900MA4W8EGM77 | 竣工时间:2024-07-29 |
2024-07-29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28 |
2024-1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26UXfP6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 2 栋 9层装备制造楼、1 栋 7 层装备制造楼、1 栋 13 层装备制造楼和 1 栋 13层宿舍楼等。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一期验收范围主要为主体工程(2栋 9 层装备制造楼、1 栋 7 层装备制造楼、1 栋 13 层装备制造楼);辅助工程(1 栋 13 层宿舍楼);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因本次验收未建设厨房,故本次验收监测范围为生活污水、发电机尾气、机动车尾气、垃圾站恶臭、噪声、生活垃圾。厨房油烟废气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建成后,主要是外租给主要从事智能设备制造、零部件等生产型企业,本次评价只对产业区进行整体分析,建****中心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需另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环保部门申报。因此,项目建成后运营期主要的污染源为备用发电机尾气、机动车尾气、厨房油烟、垃圾站恶臭、产业区管理员工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噪声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主要是外租给主要从事智能设备制造、零部件等生产型企业,本次评价只对产业区进行整体分析,建****中心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需另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环保部门申报。因此,项目建成后运营期主要的污染源为备用发电机尾气、机动车尾气、厨房油烟、垃圾站恶臭、产业 区管理员工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噪声等。注:因本次验收未建设厨房,故本次验收监测范围为生活污水、备用发电机废气、机动车尾气、垃圾站产生的废气和噪声。厨房油烟废气不在验收范围内。 |
本项目一期验收监测范围为生活污水、备用发电机废气、机动车尾气、垃圾站产生的废气和噪声。本项目一期验收未建设厨房,故厨房油烟废气不在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备用发电机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 级 标 准 和 《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垃圾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西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4 类限值,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备用发电机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 级 标 准 和 《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垃圾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西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4 类限值,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4925 | 0 | 0 | 0 | 0.492 | 0.492 | |
0 | 0.0593 | 0 | 0 | 0 | 0.059 | 0.059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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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活污水 | 生活污水经预处理 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 三 级 标 准 和 《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 (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处理厂处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喷淋装置 | 备用发电机尾气经收集 处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2 | 设置绿化带 | 机动车尾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3 | 垃圾日产日清、加强绿化等措施 | 垃圾房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合理布局、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措施,以及距离衰减;禁止鸣喇叭,尽量减少汽车频繁启动和怠速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侧、南侧厂界)、2 类标准(东侧、北侧厂界)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暂存于生活垃圾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每日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对垃圾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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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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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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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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