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生态环境局**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422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铁路西村街道民主西路11号商贸大世界1103室
被投诉人:**之君****公司
地址:**省**市**区富强路157号(银滩路街道怡园小区综合楼三层015号工位)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新区新秀街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1日收到的**世恒基业科技有限
公司对“****生态环境局**州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基本的专业素养及诚信,在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后,并未向投诉人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却谎称已告知,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根据公示的中标金额计算中标供应商价格得分应为9.99分,若中标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均得满分,其最终得分应为79.99分,但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得分却为82.5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采购人代表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名章而非手写签名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对投诉人的资格性审查有误;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5.2.1投标文件的初审”关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核,评委会拒绝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2)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的规定,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因此该项目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虽然投诉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但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的报价并非评标基准价,****委员会在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响应其部分生产厂家为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却给予了该供应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委员会就包括中标供应商在内的其余供应商“报价评审”评分项均少给予了相应分值,但该情形不影响各供应商排名;现有材****委员会就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原因、评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经核查,投诉人就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红外热成像仪”中“2、基本要求”第(6)条、“品目2 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中“2、基本要求”第(8)条、“3、参数要求”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中标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中“2、基本要求”第(2)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3)条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资格性审查有误且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限期改正。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向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原因的行为限期改正。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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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