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3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运输局,住所地:**省**市**区朝**稼轩街清风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袁加良,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14****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月17日收悉其邮递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该案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申请人联系方式,3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均未成功,故未能听取申请人意见;于2024年3月6日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形式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某是**省**市**区李家镇某村村民,****基地及房屋,因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涉及征收,2023年3月,申请人得到通知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项目及征收信息,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某村所在土地有关G5 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政府信息:该段高速公路的规划图、建设时间(建设周期)、建设单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签收,至今未予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答复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邮寄底单复印件1份、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1.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我局提交的《****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EMS官方网站查询,签收人为单位收发室,没有具体工作人员签收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认真核实、查询均没有收到该申请书,故申请人王某某认为我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王某某书面申请公开某村所有土地有关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政府信息:该段高速公路的规划图、建设时间(建设周期)、建设单位,经核实,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属国家重点项目,****改革局无该项目审批权,该****发改委,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局均无法提供,也不属于我局提供的范畴,故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我局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
3.****政府安排部署,我局在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这个项目中的职责为协助项目经理部开展项目协调等相关工作,涉及该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有相应的部门专门办理。为了及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 1月24、25日2天与王某某联系,但电话均未接通。2024年1月25日上午9:40,我局工作人员与王某某所在的李家镇某村书记向某某书记取得联系,口头告知相关情况,并商定采用邮政快递(EMS)的方式将我局的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向王某某所在的**区李家镇某村进行邮寄,并请向某某书记代为签收后转达给王某某或其家人。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委员会关于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京昆高速**至**段(**境)、**市**段扩容项目投资人中标通知书、《交通运输部关于G5京昆高速**至**段(**境)扩容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2日,王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所涉该段高速公路的规划图、建设时间(建设周期)、建设单位,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截至2024年1月17日,****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在复议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于3月11日通过EMS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邮寄底单复印件及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邮寄底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政府部门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答复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直至2024年3月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再责令其作出答复没有意义,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