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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13号
申请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人民政府,住所地**省**市**区朝**。
负责人:范宗强,该镇镇长。
第三人:孙某1。
第三人:孙某2。
申请人雷某某对被申请人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孙某1、赵某1夫妇修建的独立厨房和孙某2堆砌的堡坎加高部分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不服,****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室于2024年3月29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4月2日作出《********办公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4月3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于4月10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案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第三人通知并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孙某1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行政复议机构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通过提交书面答复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明确提出本案不适宜调解,故本机关依法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广****人民政府限期改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孙某1、赵某1夫妇修建的独立厨房和孙某2堆砌的堡坎加高部分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的违法建筑。
申请人称:
****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做出(2022)川0812 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认定“孙某1、赵某1夫妇修建的独立厨房和孙某2堆砌的堡坎加高部分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政审批,属于违法建筑。”****人民政府发:广朝法建(2022)*号《司法建议书》。****政府于2022年8月25****法院回编号:广朝镇府函(2022**号函,该****人民政府明确回复正在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人民政府在所涉申请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曾积极进行过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字第*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整个过程中也进行过积极地协商,但是直至2024年3月4日,相关事项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人民政府发邮件号为:12**《相邻权益受损情况反映书》,后于朝**书记马某某联系马书记明确快递已收到会安排人员处理,后无果;于2024年3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人民政府发邮件号为:1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后也****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但是此事至今仍看不到实质性进展。
综上,申请人****人民政府需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故而特****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政府怠于履行其行政职责,申请人认为其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而,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特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原件及邮寄单据1份、相邻权益受损情况反映书原件及邮寄单据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和司法建议书复印件各1份、广****人民政府关于回复广朝法建〔2022〕*号司法建议书的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事务所介绍信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履职申请收悉情况。申请人雷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2022)川081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广朝法建(2022)*号《司法建议书》以及申请人向我镇提交的《相邻权益受损情况反映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均有收到。我镇作出过《关于回复广朝法建[2022]*号司法建议书的函》(广朝镇府函[2022]*号)回函和通过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字第*号)。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怠于履行其行政职责,认为其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说法不属实。二是法定职责情况。申请人的相邻通行权保障与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类用房审批职责是两个概念,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我镇不当然是相邻通行权保障的法定职责主体,且我镇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多次调解过。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必须是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我镇的《回复》未对申请人权利造成实质影响和组织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属于民法典调整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三是职责履行情况。经查,赵某1(孙某1妻子)于2020年4月1日提出在原址翻建房屋的申请,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审批,审批房基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审批后赵某1户于当年动工修建房屋,房屋修建完工后,面积符合审批要求。后该户又于2021年开始修建面积约24.38平方米(宽3.87米,深度6.3米)的独立厨房一间,根据2020年7月25日印发的《**市****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广朝府发[2020]6号)文件第一章第五条第四点“规模适度原则”中明确:“****基地人均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我镇履职过程中未发现赵某1于2021年修建的独立厨房超过该面积规定。关于赵某1厨房占用公共通道一事。根据此前对知情人入户走访调查得知,孙某1、孙某2等几个堂兄弟的祖父将原大院的大门通道(楼门子,共六扇门)靠近孙某1房屋一侧的四扇门宽度划分给孙某1户使用,剩余两扇的门宽度留作公共通道使用,经知情人口述得知原楼门子单页门扇宽度为50公分左右,目前楼门子通道平均宽度约1.35米,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孙某1修建厨房占用原本巷道,且该纠纷非我镇处理法定职责。关于公共通道无法通行一事。一是孙某2堡坎高于路面以及路面存在排水渠(楼门子),影响申请人正常通行的情况,目前该通道基本畅通,但道路不平,此前镇村相关干部多次就此事与孙某2进行沟通,但始终无果。经综合研判,已计划安排对孙某2房屋此处堡坎进行整改,使其高度与路面保持一致,同时妥善解决排水问题,保障该巷道可正常通行。二是孙某3靠近孙某1房屋一侧巷道的通行问题,该通道实测宽度2.4米,因孙某3房屋一侧建有排水沿,导致路面高度不一致,影响通行。此前也已计划安排对该巷道路面进行平整处理。但因申请人律师告知,为保留证据不得对巷道进行整改。故目前上述两处巷道均暂未整改,仍保持原状。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说法,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接访,现场协调,镇村干部多次为涉事几户做思想引导工作、提出解决方案,于2021年5月13日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且目前双方已履行部分协议内容,政府也一直在督促协议的履行,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我镇始终主动作为,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四是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且不符合受案范围。 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主体规定,申请事项也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相邻通行权保障非我镇法定履职范围;我镇的回复为对申请人的信访回复,且并未对申请人造成实质权利影响;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资格;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同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相关事项,我单位不同意调解。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照片、赵某1****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复印件、《**市****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复印件、调查记录、与赵某1走访协调事宜记录等证据资料。
第三人孙某1答复称:一是答辩人修建的厨房含房屋系原址上原拆原建,依法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只需要报备,答辩人依法履行了报备手续。二是根据《**区2020年全域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答辩人对于厨****政府的相关要求进行的,按照政府相关要求进行改厕改厨,同时改厕改厨是纳入了相关的全域新村建设范围,****政府相关领导的许可,相关领导也多次到现场,指导改厕改厨工作,也督促答辩人早日修建厨房,好验收合格。且一再强调,修建厨房无需再办理建设手续。因此,答辩人是按照《**区2020年全域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政府相关领导的指示,进行修建厨房。三是本案源于孙某4、****法院提起的相邻权纠纷诉讼,要求答辩人孙某1履行其与孙某4、雷某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答辩人履行完毕,并无不当。四是关于侵犯孙某4的通行权,答辩****基地范围内修建的厨房和房屋,并无妨碍他人通行的不法因素存在,没有对孙某4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其他影响,而是案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通行受阻,与答辩人孙某1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五是对于违反建筑的认定属于****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而非法院,因此法院直接将孙某1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越权限。
综上所述,答辩人修建房屋符合**区相关文件的通知精神,****政府相关领导的准许和认可,因此,并不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存在。
第三人孙某1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答复意见1份、视频资料2份、红头文件复印件2份、农民自栽自有树(竹)木所有证复印件1份、孙某1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三人孙某2未进行答复。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雷某某、第三人孙某1、赵某1夫妇、第三人孙某2均为**市**区朝**某村5组村民,在房屋位置上为邻居,雷某某丈夫孙某4与孙某1、孙某2系党兄弟关系。三户继承祖辈旧房时,当时旧房有一通道“楼门子”供通行使用。2020年4月1日,赵某1申请原址翻建房屋,并于2020年4月15日****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核批准,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共2层)。正房建成后,赵某1户在原“楼门子”一侧修建独立厨房,孙某2户在原“楼门子”另一侧通道内堆砌堡坎,致使申请人通行受到影响,引发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纠纷。经过镇、村多次调解,申请人雷某某与第三人孙某1、赵某1于2021年5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字第*号),因第三人孙某1、赵某1未全面履行调解协议,争议未能通过调解得以彻底化解。
孙某4、雷某某夫妇就与孙某1、赵某1夫妇及孙某2相邻权纠纷,****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川081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以对孙某1、赵某1夫妇违法修建的独立厨房和孙某2堆砌的堡坎加高部分建筑物的处理,****政府主管,****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孙某4、雷某某的起诉。2022年8月1日,****法院作出广朝法建〔2022〕*号《司法建议书》,****政府依法对孙某1、赵某1夫妇违法修建的独立厨房和孙某2堆砌的堡坎加高部分建筑物进行处理。2022年8月25日,****政府****法院,****法院的司法建议正在调查处理中。
2024年2月2日,申请人雷某某****人民政府邮寄了《相邻权益受损情况反映书》,希望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对孙某1、赵某1夫妇修建的独立厨房和孙某2堆砌的堡坎加高部分限期拆除,并请****委员会成员监督、督促孙某1履行**调解字第*号调解协议相关约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3日签收了该《相邻权益受损情况反映书》。2024年3月4日,申请人雷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孙某1、赵某1夫妇修建的独立厨房和孙某2堆砌的堡坎加高部分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签收了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2022年1月、2月,2023年2月、3月、4月、7月、8月、11月、12月,2024年1月、4月,被申请人多次组织镇村干部、法律顾问前往争议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告诫劝阻影响通道的施工行为,并多次组织相关当事方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司法建议书》《广****人民政府关于回复广朝法建〔2022〕*号司法建议书的函》《相邻权益受损情况反映书》《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邮寄单据及物流单、****政府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照片、赵某1****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复印件、调查记录、与赵某1走访协调事宜记录。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根据该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机关履行保护其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机关拒绝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均未明确提出要求被申请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相邻权益受损情况反映书》中,反映的是相邻权中的通行权受损,即原“楼门子”通道被侵占、堵塞造成通行不便;申请人提交的本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事务所介绍信列明的委托事由和案由为相邻权行政纠纷。申请人诉求维护的合法权益,应为相邻关系中的相邻通行权。相邻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对其予以保护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但该职责不等同于保护申请人相邻通行权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根据该规定,因被申请人不具有保护相邻通行权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案涉争议因相邻权纠纷所引发,申请人与第三人既是邻居,又为堂兄弟关系,相互之间本应互谅互让,和谐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申请人在本案中虽不是适格的申请主体,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提供线索予以举报,支持和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通过调解、依法监管等形式,切实履职尽责,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机关****政府作为****机关,始终秉持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理应作出驳回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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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