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2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区朝**潜溪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室于2024年8月15日收悉其邮递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联系电话与申请人进行了3次联系,均未成功,故未能听取申请人意见。通过提交书面答复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做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省**市**区李家镇某村村民,****基地及房屋,因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涉及征收,2023年3月,申请人得到通知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项目及征收信息,2024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 快递(快递单号:1133**)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李家镇某村所在土地的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及其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3、征地调查确认表;4、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拟征地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7、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8、项目征收红线图;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至今未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答复期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邮寄底单复印件1份、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申请人通过 EMS 快递(快递单号:1133**)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 EMS 官方网站查询,签收人为单位收发室,没有具体工作人员签收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且王某某及其委托人未联系被申请人****办公室),****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工作组认真核实,查询均没有收到该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程序。但鉴于《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王某某提出申请中存在依申请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被申请人本着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职责的原则,已于2024年8月22日对王某某提出的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征地公告(复印件)予以答复。故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问题不能成立。二是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项目属于跨县区项目,涉及**区和**区,由**市组卷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政府****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机关负责公开。申请******厅咨询了解。三是为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通过中国邮政(EMS)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向申请人所在的**省**市**区曾家镇李家镇某街**号进行邮寄,截至目前未收到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任何联系。综上所述,被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第**号)、邮寄底单复印件1份、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1份。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4年7月2日,王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邮寄号: 1133**)。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书面公开李家镇某村所在土地的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及其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3、征地调查确认表;4、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6、拟征地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7、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8、项目征收红线图;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出具2024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政府关于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G5京昆高速公路**至**段(**境)扩容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载明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资料等,非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厅了解并附联系地址及电话。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及附件邮寄至**市**区李家镇某街**号(邮件号:1325**)。2024年8月24日,邮寄信息物流信息截图显示已由村邮站代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底单复印件及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底单复印件及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政府部门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人民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邮寄信息载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作出超出法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再责令其作出答复没有意义,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做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