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23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管理局,住所地**省**市**区朝**军师街237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钟某某对被申请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室于2024年8月29日收悉其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通过提交书面答复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构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其2023年全年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被接待人的接待公函的详细信息,附带了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认为护照不能作为信息公开的身份证明而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人认为,护照是中华人民**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有效证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护照复印件应当被视为有效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以此拒绝信息公开,涉嫌违法,特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件封面复印件1份、补正告知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5日我局收到钟某某邮寄的信函,信函包括了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1份其本人《中华人民**国护照》复印件,申请公开我局2023年全年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等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中华人民**国护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以信函形式向钟某某提供的地址发出了《补正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中明确提出请其在收到告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国邮政运单轨迹显示2024年8月13日13:27该告知书已由钟某某本人签收。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钟某某的任何补正资料。我局严格依法****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不予公开、不予处理、无法提供等答复,****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补正告知书复印件1份、补正告知书信函运单轨迹打印件1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1份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8月3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23年全年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被接待人的接待公函的详细信息,并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身份证明为护照复印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作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补正告知书》于作出当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8月13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告知书》、申请人邮寄单据及邮件轨迹材料、被申请人邮寄单据及邮件轨迹材料。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国护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据此,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是身份证,护照并非公民身份证明的法定证件,其为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不具有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故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身份证明为护照复印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符合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作出《补正告知书》,明确补正内容及补正时限和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已收到《补正告知书》,结合现有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补正。被申请人作出的《补正告知书》,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程序性行为,未作出不予或拒绝公开的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放弃,被申请人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钟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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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