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标题: | 【环评决定公告】关于****公司天钠年产2000吨硬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文号: | 阜环行审函〔2024〕63号 |
信息来源: |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报来的《****公司天钠年产2000吨硬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位于**省**市****园区****侧、齐云**侧东南壹号智能终端创工场,项目依托现有租赁厂房,本项目占地面积约3000m2,拟建设硬碳材料生产线,可实现年产2000吨硬碳材料。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施工期设备安装产生的粉尘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排放限值。本项目烧结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参照**省大气办《**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的相关要求;干燥、危废间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循环水系统外排水、冷水机外排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后经厂区废水总排口****处理厂。
3、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垫及减振基础,加装消声措施,合理布局、建筑隔声等,合理布局各类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除磁杂质、不合格品、废匣钵、废****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仓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要求。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各类监测计划,针对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针对洁净车间、危险品仓库、危废暂存间、污水管网等单元应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营运期应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厂区须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认真落实,以杜绝污染事故。
7、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公司许可排放量以内。
8、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和****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你公司应加强环境管理,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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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