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县勐片河二级水电站一期工程(大田河二级)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0823MA6KHRWQ9A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823MA6KHRWQ9A | 建设单位法人:林上举 |
曾德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省**市景东县大朝**镇彭家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一期工程(**河二级)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8-水力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3-D4413-水力发电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大朝**镇彭家村 |
经度:100.62247 纬度: 24.1919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05-06-07 |
思环准〔2005〕0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4120 |
204.3 | 运营单位名称:景****公司 |
****0823MA6KHRWQ9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景****公司 |
****0823MA6KHRWQ9A | 验收监测单位:**** |
****0100MA6PPLRG71 | 竣工时间:2017-08-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24JbAS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工程主要开发任务为水力发电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主要开发任务为水力发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电站装机容量为3×6300kW | 实际建设情况:电站装机容量为3×6300kW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电站枢纽坝型并未发生变化,为C15细石砼砌毛石重力坝;开发方式仍为引水式。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未提及生态放流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已利用冲沙闸门定位下泄生态流量,定位高度为10cm,下泄生态流量0.36m3/s,确保下游河段不脱水断流,可满足生态放流需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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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根据水功能区划结果确认,库区水体执行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水库蓄水后出现的水体污染问题,建议在库区周边严格限制**污染型企业及污染项目。 | / | 根据调查,****电站****电站发电尾水进行发电,最大坝高为4.2m,****水库。但电站运行期间也会经常对坝址前水域进行清理,打捞漂浮物,避免水质受到污染。 | 本次验收调查期间,景****公司委托****于2023年11月21日~23日对项目坝前及尾水口下游水质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坝前及尾水口下游水质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电站运行期噪声源强主要是水轮机和发电机等设备噪声,设备均安装在厂房内,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 ****电站运行期间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景****公司委托****于2023年11月21日~23日对厂房四周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电站厂房四周噪声昼间最大值为55dB(A),夜间最大值47dB(A),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为达标排放。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电站运行后,在不发电时,应保持一定的生态下泄流量,以消减对下游河道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根据调查,****电站利用冲沙闸门定位下泄生态流量,定位高度为10cm,下泄生态流量0.36m3/s。 电站运行后,始终保持下泄生态流量0.36m3/s,以减轻对下游河道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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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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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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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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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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