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1500吨船舶金属配件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市近海镇****开发区聚海路18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张彦超(123********130216)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高新区聚海路 18 号(租赁******公司闲置车间1200平方米),主体工程改建生产车间一座,贮运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同步**或改建。投资总额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50万) ,购置中频淬火机、真空渗氮一体机、清洗机、清洗机等生产设施设备30台(套),项目设计年产1500 吨船舶金属配件产能。****政府对本项目已立项备案(项目代码:****)。
二、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营管理中须逐项落实《报告表》结论要求及技术专家组建议意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生产设备及工艺须符合国家最新有关产业政策,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去除率等指标应达到同类项目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照高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善现有雨水、污水分类收集系统,露天污染场地区域应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3.严格控制油雾废气无组织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匹配大气污染源强相,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声环境敏感目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生产设备时应配建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标准。
三、****环境局已预核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0.000018t/a、氮氧化物≤0.00021t/a、颗粒物≤(0.16427t/a、VOCS≤(0.****285+0.****015)t/a。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或交易。
四、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生产工艺如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须重新报批。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须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并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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