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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公司****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基地建设项目(2402-440113-04-01-141313)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市**区化龙镇HL17G-02龙丰路西侧(三期)地块二,总建筑面积34397.83㎡,主要建设1栋9层宿舍楼(地上9 层,地下1 层)、1栋3层厂房、1栋1层门卫室,主要生产汽车内外饰零件。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658.6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1323.11万k W ﹒ h,天然气消耗量2.42 万m3,柴油年消耗量2.94t。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2.86kgce/t,其中,注塑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1.88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当量值)0.056tce/万元,办公区域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7.94kgce/㎡,宿舍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7.39kgce/㎡。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应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节能监察部门将视情况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请你司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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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能源局、****委员会、****环境局**分局、****供电局、**区科工商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