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来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我县对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税收优惠、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各类企业群众可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的惠企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包含科技、人社、公积金、自规、公共**交易、税务等6个领域12项惠企便民政策,实现惠企资金直达市场主体、**资金直达受益群众,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免申即享”政策指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个人等政策受益对象,无需主动申请、提交繁琐材料和经过复杂审批流程,政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部门协同等方式,自动筛选、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并直接将相关优惠政策、补贴资金、服务待遇等兑现给受益人,****政府部门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转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1 | 研发费用后补助 | 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新增部分,按照1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企业应补助资金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 | “十四五”期间,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研发投入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 | 1.《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2.《关于优化调整3项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的通知》 | ****信息化局 |
2 | 援企稳岗返还 |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参保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 2.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3 | 关于做好企业“一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 在行政审批部门完成企业设****中心业务系统完成缴存登记后,确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的,企业可直接通过“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单位开户”录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法人信息后系统将与行政审批部门所传送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跳转至开户页面办理开户业务。 | 在行政审批部门完成企业设立即可办理缴存登记。 | ****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开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日办”数据规范的通知 | ****管理中心**管理部 |
4 | 公积金退休提取 | 通过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精准匹配退休、离职6个月以上但还未办理提取手续的人群,推送“免申即享”服务消息提醒。 | 退休、离职6个月以上但还未办理提取手续。 | ****管理中心**管理部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5 | **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 | 1. 参照《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管理的市政项目,仅审查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市政项目,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一、免于办理: 1.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及建筑面积的独立市政设施的提升改造工程。 2.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改变道路断面型式和交叉口渠化等的现状道路及桥梁的维护及维修、道路开口等城市道路建设工程。 3.不涉及新增用地、新增建筑面积,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的附属设施(环网柜、供排水计量检测设备、燃气调压计量设施等)等建设工程。 4.随**、改造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的市政管线工程。 5.不改变原路径的给水、热力、电力、通信、排水、中水等市政管道的重建、改造;既有电力、通讯设施(排管、沟槽、隧道、综合管廊等)的展放线缆、维修、维护等建设工程。 6.长度在150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电力、通信、排水、中水等市政分支管线接入工程。 | 《邢****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邢优化办〔2023〕1号) | ****规划局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5 | **市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试行) | 1. 参照《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管理的市政项目,仅审查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市政项目,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二、无需办理 1.市政道路交通改善工程,如:**、维护道路交通设施,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界桩等,以及其它调头区、二次过街等交通组织手段的实施;人行道改造提升。 2.在既有道路上新增、****车站(亭)、路灯、路牌、路边小品、垃圾回收箱、可移动公厕、旗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3.用于城市管理(包括搭建于现有建、构筑物上)的监控、监测设备。 4.无独立占地的通信设施、无线发射设施、分布式光伏设施、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5.既有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老旧管网改造、雨污水分流改造等工程。 6.现状管理范围内的河湖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增设闸、堰、坝等水利及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 《邢****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邢优化办〔2023〕1号) | ****规划局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6 | 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小微企业。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规划局 |
7 | 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 | 政府投资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政府****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人要求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允许以信用承诺书替代的,申请人自愿以书面承诺形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招标(采购)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而以承诺书替代。 | 申请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虚假承诺已修复的。 | 《**市推进投标保证金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 ****审批局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8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1.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 |
9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减半征收**税(不含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1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 **** |
11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责任部门 |
12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1.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 《****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