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电能金舟能源(湖北)有限公司处置部分机器设备资产
三峡电能金舟****公司处置部分机器设备资产
GR2024TJ****344-3
挂牌价: 4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31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谷秀玲
联系电话: 010-****3064-800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梁经理
联系电话: 135****6656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385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三峡电能金舟****公司处置部分机器设备资产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华亚****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1-31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7-18 | |||||||||
425.02 | 账面价值(万元)457.3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转让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 2.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产权争议等事项,转让标的目前存在占用情况。 3.评估范围内设备基本为停运状态,缺少维护保养,其中2台泠凝器、2台蒸发器、4台油分离器于2023年4月14日在中新天****管理局报停。 4.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转让标的现场勘验,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王雨佳,186****8460。 5.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三峡电能金舟****公司 | |||||||||||
**省**市**区楚源大道26****医院(荆北院****能源站(自主申报)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赵阳 | 成立日期2019-07-26 | ||||||||||
33,104.11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1000MA49A4AU7T | 经营规模大型 |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5058K | ||||||||||
**** | 批准日期2024-04-29 |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2024年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4年第14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2-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31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和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品质及原用途不作保证,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转让标的与其完全一致。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用于补偿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未能按时移交的或违反本转让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5条”约定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4)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同意按《资产交易合同》相关约定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12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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