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县****公司球类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审批公示 其他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24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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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2024〕3094号
关于**县****公司球类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县****公司球类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省******工业园区东南大道东侧2幢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各种球类300万只。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炼胶(密炼、开炼、压延)、硫化、缠纱、贴标、画线、烘干废气。
(1)投料、炼胶(密炼、开炼、压延)工序设置密闭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项目硫化工序设置密闭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3)项目在缠纱、贴标、画线、烘干工序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投料、炼胶(密炼、开炼、压延)、硫化生产过程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标准;缠纱、贴标、画线、烘干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项目和表2十五米高排气筒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原辅料、成品仓库等设施应做好密闭,厂区做好绿化等工程措施,有效降低恶臭源扩散传播。所选用活性炭碘值须≥800mg/g,并安装压差计监测活性炭饱和情况,确保及时更换(更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发票复印件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废毛笔、有毒有害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喷淋塔废液、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请企业自行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消除风险隐患,****管理部门报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0.125t/a、颗粒物≤0.014t/a、二硫化碳≤0.017t/a、氨≤0.016t/a;
2、废水排放:废水量≤2128m3,CODcr≤0.1064t/a、SS≤0.0213t/a、NH3-N≤0.0106(0.0170)t/a、TP≤0.0011t/a、TN≤0.0319t/a。
3、危险废物:废毛笔≤1t/a、有毒有害废包装材料≤1.2t/a、废活性炭≤11.97t/a、喷淋塔废液≤4.032t/a、废过滤棉≤0.02t/a。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管理部门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批复未涉及的内容,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期间,须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
八、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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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抄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