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洋山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长洋驳 4”集装箱驳)
**新洋****公司部分资产(“长洋驳 4”集装箱驳)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241.76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市**区
资产类别: 船舶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25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0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交易所 | 受托机构联系人:熊斯 联系电话:138****0776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王凌智 联系电话:、137****6933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长洋驳 4”集装箱驳
资产类别:
船舶
名称:
“长洋驳 4”集装箱驳
船舶识别号:
CN200****9010
船籍港:
**
船长(米):
96.79
船宽(米):
18
型深:
7.2
总吨:
3440
船舶性质:
钢质
船舶载重吨:
4674
是否存在改建记录:
否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无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
2、委估资产拆零变现处置,按现场现状交割,运杂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3、委估资产(船舶)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已于2022年4月11日失效,截至评估基准日,该船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特别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均已失效。
4、除以上事项外,未发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存在权属方面的瑕事项和评估范围内的负债不需要由产权持有单位承担的事项
5、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其他披露内容 :
1、2012年5月2日,净吨由1926变更为2889。
2、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4月27日。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长洋驳 4”集装箱驳
资产类别:
船舶
名称:
“长洋驳 4”集装箱驳
船舶识别号:
CN200****9010
船籍港:
**
船长(米):
96.79
船宽(米):
18
型深:
7.2
总吨:
3440
船舶性质:
钢质
船舶载重吨:
4674
是否存在改建记录:
否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无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
2、委估资产拆零变现处置,按现场现状交割,运杂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3、委估资产(船舶)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已于2022年4月11日失效,截至评估基准日,该船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特别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均已失效。
4、除以上事项外,未发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存在权属方面的瑕事项和评估范围内的负债不需要由产权持有单位承担的事项
5、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其他披露内容 :
1、2012年5月2日,净吨由1926变更为2889。
2、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4月27日。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新洋****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A420-B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到****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 (2)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船舶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在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交易所****银行账户。****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银行账户。 5、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受****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承担税款,上述税款(税率3%)需在支付购船尾款的同时另行****银行账户,转让方在交船后1个月内将相应的船款发票交给受让方。 6、标的物所存燃料及剩余伙食按现状交接给受让方。 7、交船时间:船舶完成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船舶买卖合同》后30个自然日内,具体由转让方选择。 8、交船地点为原船停泊码头泊位。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 (1)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物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决定受让标的资产;知晓并同意本项目以船舶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额外的补偿义务。 (2)承诺在拆解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已经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船级记录(无论是否进行勘验),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4)同意交船后对于本标的船舶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负有任何责任。 (5)本项目受让方如涉及经纪行为,相关费用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照成交价格的1%****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王昌鹏 |
联系电话 | 136****4712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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