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288、290、292、294号一层非居住房屋五年租赁权
****学院西路288、290、292、294号一层非居住房屋五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
133,824.00 元(首年) | 出租面积出租面积:68平方米 |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商业
所在地区 **省 **市 鹿**
2024-12-25 |
2024-12-31 |
****学院西路288、290、292、294号一层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金女士、曹女士|联系电话:****6398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895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是√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是√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标的物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交易方式:采用网络交易(多次报价)的形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
联系人 | 李建英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0577-****8786 | |
联系地址 | **省**市机场大道5465****广场203室5楼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33,824.00 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起始价133824元,前两年保持不变,自第三年起逐年递增2%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
租金支付要求 |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缴****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第二年起于上一期满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 出租用途 | 1.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方租赁国有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成交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标的由原承租人竞得的,租期从原房屋租赁合同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标的承租方为新的承租人,则在租标的在对应租期到期后7天内腾空,出租方在标的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交付标的物,具体标的物交付时间及租赁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准,由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 2、履约保证金:20000元。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间,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4、按照规划设计用途,须为合法合规的正规行业,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租赁国有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具体以大厦物业规定为准)、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6、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后开具给承租方租赁发票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自行负担之外,****租赁行为和承租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均由承租方直接交纳并全额承担。 7、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时缴纳税、费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款项,逾期未缴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8、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和乙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出租方应给予提供支持。 9、标的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装修、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方亦不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 10、本合同期满后或终止,房屋内承租方置办的一切固定设施、装潢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转移。承租方可移动设施(在不影响出租方房产结构安全, 保证原装潢的完整和美观的前提下)应在7天内腾空,否则视同自愿放弃;出租方可自行处置房屋内所有物资,不承担相应责任。 11、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方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方不参与处理承租方与大厦业主等关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大厦相关公约;相关风险承租方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主张。 12、出租房屋相关证****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竞买人就该标的物****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税务局、消防局等单位咨询中标后需办理的各类证件执照的流程及手续,确认能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出租方对竞买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均由竞买人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涉。在以上情形下,竞买人仍自愿租赁该房屋并参与投标,自愿承担因标的物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竞买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或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1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禁止房内拆墙、打洞,堆放超过房屋负荷的重物,损坏附属设施,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需要对房屋装修的,在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情况下,报相关部门及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理,水、电、气配置图交出租方备存。 14、****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其他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本租赁协议,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壹个月内无条件腾空并退还场地,出租人退还未到期已付未用的租金,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15、以上标的租赁期限、外观、面积、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中心有限公司及出租方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16、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单位(意向承租方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近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方参加租赁竞拍活动。 4.其他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15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2月25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2月31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2月31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即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下午5时止(工作日) 3、报名审核时间:2025年1月2日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咨询地点:**市鹿****大厦21楼。 6、咨询电话:0577-****6398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15个周期,若**周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自由竞价开始时间:2025年1月3日10:00(如是在信息披露**期内报名,网络竞价时间另行通知)限时竞价开始时间:2025年1月3日11:00(如是在信息披露**期内报名,网络竞价时间另行通知) |
项目附件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金女士、曹女士 | 电话 | ****6398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鹿**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com/WZPT/ | |
**机构 | 名称 | 温****公司 | 联系地址 | **市鹿****大厦2101 |
联系人 | 曹女士 | 固定电话 | 0577-****6398 | |
手机 | 139****9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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