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紫藤路4号3幢1楼部分房屋(鲜肉分割车间)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43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31 |
出租底价 | 80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1、0571-****5592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紫藤路4号3幢1楼部分房屋(鲜肉分割车间) | ||
坐落位置 | **市**区紫藤路4号3幢1楼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7)**区不动产权第****302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3922.34 | |||
房屋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面积约为2706平方米,****测绘所得,租赁房屋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红线图。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3、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浙(2017)**区不动产权第****302号,权利人为****,土地使用面积17362.1平方米,工业用地/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3922.34平方米。本次招租标的为紫藤路4号3幢1楼(鲜肉分割车间),租赁标的建筑面积为2706平方米,包括鲜肉分割车间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配套冷库及设施设备(详见附件:车间设施设备清单)。招租标的不涉及相关资质。 4、上述房屋租金评估价仅含房屋本身,不含房屋内的设施设备。 5、本招租标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物业费,物业费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即每月物业费2706元。 6、出租方不保证本次招租标的中车间设施设备清单里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及保养由承租方负责维护。如设施设备损坏或正常报废,出租方不负责进行更换。承租方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退租时,需将相关设施设备交还给出租方。 7、因承租人生产排污,需使用药剂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00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2706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交付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为准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从第三个计租年度起租金每二年年租金环比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8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非承租方的租金、物业服务费,仅为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义务的担保。承租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无息退还。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肉品加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勾庄支行,银行账号:330********100001809)。 (3)承租方负责办理租赁房屋经营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申请报批手续,并应****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环保批文及营业执照等)后方可正式投入商业使用。办理上述证照及许可批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原则上承租方不得对外转租。如确需转租的,应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同时转租不得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若因转租给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6)承租方应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在租赁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 (7)承租方保证按照约定的租赁用途,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按照使用规范,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负责的物业服务事项,不放置任何超过或可能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不得损坏租赁房屋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本招租项目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章** | 联系电话 | 135****002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