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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09:20来源: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内容概述:
陕F镇环责改字〔2024〕54号
当事人名称:****加工场
实际经营人:李帆
身份证号码:****28198XXXXX4314
地址:**县赤南镇梅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杨玉德、袁文霞(执法证号:270****5011、270****5012)于2024年11月5日14时35分至15时50分对****加工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石加工场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5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分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场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场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4年11月5日你场提供的实际经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场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及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场于2025年1月30日前:一是立即停止生产;二是按照环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文本,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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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