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金属1吨/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427939T | 建设单位法人:山本茂 |
孙维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开发区**街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和光金属1吨/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41--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市**市 ****开发区**街1号 |
经度:121.20296 纬度: 36.7442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7-18 |
海环报告表〔2024〕0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27939T001P |
2017-12-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6 |
9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427939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437939T | 验收监测单位:**鲁为****公司 |
****0214MA3M5Q9677 | 竣工时间:2024-10-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22gztQu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蒸汽1吨/时 | 实际建设情况:蒸汽1吨/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自来水经软水制备系统处理后供给锅炉,锅炉燃料为天然气,经管道输送至锅炉,通过天然气燃烧加热锅炉内的软水,使其蒸发为蒸汽,然后通过管道输送至生产车间,用于生产,蒸汽冷凝水回用于锅炉 | 实际建设情况:自来水经软水制备系统处理后供给锅炉,锅炉燃料为天然气,经管道输送至锅炉,通过天然气燃烧加热锅炉内的软水,使其蒸发为蒸汽,然后通过管道输送至生产车间,用于生产,蒸汽冷凝水回用于锅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1 根15m排气筒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1 根15m排气筒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1.21 | 0.023 | 1.233 | 0 | 0 | 1.233 | 0.023 | |
0.08 | 0.002 | 0.082 | 0 | 0 | 0.08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9 | 0.009 | 0 | 0 | 0.009 | 0.009 | / |
0 | 0.151 | 0.151 | 0 | 0 | 0.151 | 0.151 | / |
0 | 0.022 | 0.022 | 0 | 0 | 0.022 | 0.02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类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公司接入水质要求 | 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 | 经监测,项目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值为31mg/L、氨氮最大日均浓度为2.48mg/L、总磷最大日均值为0.39mg/L、总氮最大日均值为8.42mg/L、pH7.2-7.3,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类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公司接入水质要求(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45mg/L、总磷5mg/L、总氮60mg/L、PH6.5-7.5)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天然气锅炉排气筒 | **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要求 | 天然气锅炉排气筒 | 经监测,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未检出,烟气黑度<1级,颗粒物、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1.7mg/m3、39mg/m3满足**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要求(SO250mg/m3、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和林格曼黑度1级)。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 厂界噪声 | 项目夜间不生产,经监测,本项目昼间噪声范围为53~59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昼间:65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