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西部片区绿地体育组合出让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县日峰镇,泰博路以南、园区北大道以西180米、**四**约360米、国安路以北330米、322国道以东290米处,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7532.11平方米(合26.30亩)。地块中心坐标为E116.894541°,N27.282716°。本地块二调时期(2007年)用地状况为建制镇,三调时期(2019年)用地状况为工业用地与草地,本地块历史上曾作为江****公司厂区使用,主要从事木制品生产。踏勘期间,地块内原有工业厂房及厂内道路均已拆除,地块内现状主要为空地、草地以及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块内未留存生产设备设施、废水、废渣等,建筑垃圾主要为周边住宅区与道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含工业固废与工业厂区的建筑垃圾。根据****提供的调查地块规划文件可知,本地块规划为体育用地(A4),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01)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减少**县西部片区绿地体育组合出让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后续用地接触人群人身安全,需要对地块开展环境调查工作,为此,****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通过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明确了地块的潜在污染源、潜在污染因子等信息。本地块面积17532.11平方米,地块主要包含原睦原实业部分厂区及厂区外南侧少量绿地,其**睦原实业的生产区域(含木材加工车间、锅炉房、喷漆烘干车间、仓库等)均属于疑似污染区域,疑似污染区域面积为10358平方米。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得知:调查范围内原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与其他草地,地块地块历史上曾作为江****公司厂区使用;根据**市****提供的规划文件,地块规划作为体育用地,对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受****的委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技术规范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部共布设土壤取样点位13个,另外在地块四周布设1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86组(含9组平行样品);场地内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块外地下水上游方向未受污染区布置1个地下水对照采样点,共采集6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行样)。结果分析如下:
(1)本次调查中,场地内各监测点土壤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铬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本次调查中,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满足《**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石油类满足**市团体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石油类限值》(T/SBX 11-2018)中IV类限值要求。
因此,本地块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二类用地要求,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情况满足用地规划要求,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2017年07月01日实施)中定义的污染地块,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