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分 类 | 项目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25 |
文 号 | 时 效 |
拟对****台车生产精密铸造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建设地点:**省**市**市虹桥镇六圩港大道南侧、江提公路东侧
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现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投资1050万元,拟将原泰常路地块中小型部件精密铸造线搬迁至宏峰厂区,另租赁**宏****公司8807平方米作为生产厂房,部分设备利旧同时购置硅溶胶膜壳生产线、除尘装置、中频电炉、抛丸机、线切割等设备,新增覆膜砂铸造工艺,搬迁技改后具有年产台车铸件2500吨的生产能力。企业已取得备案证号:虹政投备〔2024〕82号。
公示情况: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虹桥****公司进行深度处置。排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也符合**市虹桥****公司设计接管水质要求。无生产废水。
2.废气 本项目注蜡、组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淋砂产生的颗粒物进入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2;焙烧、制芯、预发泡、发泡成型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进入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3;熔炼、浇铸产生的颗粒物进入三级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4;切割、补焊、打磨整理、抛丸、砂处理产生的颗粒物进入二级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5。
本项目注蜡、组树、制芯、预发泡、发泡成型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淋砂、焙烧、熔炼、浇铸、切割、补焊、打磨整理、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铸造行业表6-1中B级企业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相关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各类固废,不得擅自外排,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废石蜡回用于生产,熔炼炉渣、切割废料、砂处理废砂、粉尘、废过滤材料外售,废覆膜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脱蜡废水、喷淋废液、废活性炭暂存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1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0151
地址:**市**东路,市数据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225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