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关于同意都****陵园等9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都府字〔2024]32号)的文件规定,现将都****陵园等9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予以公布。
一、都****陵园
项目地址:**县城**森林公园内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纪念亭护坡外沿,****陵园老麻石路,西至风景区内水泥路,北至陵园护栏、护坡外沿为界,保护范围面积3644.22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
二、后垅革命烈士纪念塔
项目地址:汪墩乡阳港村后垅自然村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窑背口山护坡,南至农田道路,西至窑背口山墓区道路外沿,北至窑背口山围档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415.79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三、茅垅革命烈士纪念亭
项目地址:汪墩乡茅垅村伍家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村委会旱地,南至村委会旱地,西至纪念亭加固坎,北至村委会旱地为界,保护范围面积342.68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四、大港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项目地址:大港镇大港村井坎组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广场内沿,南至纪念碑围墙,西至纪念碑围墙,北至纪念碑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295.89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五、中馆镇革命烈士纪念塔
项目地址:****社区乌砂岭自然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景湖公路外4.3米,南至351国**2.7米,西至都中公路外2.7米,北至景湖公路外4.3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897.25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事务局
六、狮山乡革命烈士纪念墓
项目地址:狮山乡竹峦村上边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村三组旱地,南至机耕道内沿,西至纪念墓围墙,北至纪念墓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443.72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七、阳峰乡革命烈士纪念墓
项目地址:****村委会土门口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村八组旱地,南至阳峰垅公路外4.6米,西至阳峰村十八、十九组旱地,北至纪念墓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3.49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八、西源乡曹应龙革命烈士纪念碑
项目地址:西源乡长溪村对岸嘴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公墓道路,南至公墓道路,西至公墓道路,北至曹泗村道路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37.83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九、****陵园
项目地址:****居委会徐模自然村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南至剑吾岭茶山,西至陵园围墙,北至陵园围墙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564.51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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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