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审批公示 其他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25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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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2024〕3111号
关于******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基本可行,治污工艺设计合理,结论基本可信,****公司按《报告表》所述****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2号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为客户提供环境相关检测分析服务,预计年样品检测25000次,包括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底质和固体废物、噪声等。项目不涉及P3、P4****实验室****实验室。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选择治污设施专业设计单位,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项目实验室内所有操作台均设置通风橱,使用易挥发试剂的实验过程在通风橱内进行,产生废气由“通风橱收集+碱液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所选用活性炭碘值须≥800mg/g,并安装压差计监测活性炭饱和情况,确保及时更换(更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发票复印件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和冷却水/水浴废水经化粪池预****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 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5.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一次性实验耗材、废土壤及固废样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 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 项目以厂房为边界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存在环境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 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关于印发生****管理部门联动设施方案的通知》(宿环发〔2024〕7号),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请企业自行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消除风险隐患,****管理部门报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003t/a、氯化氢≤0.001t/a、氮氧化物≤0.009t/a、硫酸雾≤0.004t/a、氟化物≤0.00003t/a、甲醇≤0.001t/a、苯≤0.00002t/a、甲苯≤0.001t/a;
(2)水污染物(排放量):废水量≤386.1t/a、CODCr≤0.019t/a、NH3-N≤0.002t/a、TP≤0.0002t/a、TN≤0.006t/a、SS≤0.004t/a。
(3)危险废物:废试剂瓶≤1t/a、实验废液≤10.34t/a、废一次性实验耗材≤0.1t/a、废土壤及固废样品≤0.5t/a、废喷淋液≤2t/a、废活性炭≤0.416t/a。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管理部门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如涉及重点监管的原辅料、固(危)废的储存设施、防渗措施和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批复未涉及的内容,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期间,须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
八、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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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抄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