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鳌江镇包田**普通建筑石料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2-24 | |
平****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W)申报的《关于申请批复〈**县鳌江镇包田**普通建筑石料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及委托****编写的《**县鳌江镇包田**普通建筑石料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材料已收悉,项目代码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县鳌江镇,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0°28′15″,北纬27°36′03″。工程总占地面积12.71hm2,其中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面积为9.20hm2,界外运输道路、界外隐患治理区及临时设施占地面积为3.51hm2(包括界外运输道路1.60hm2,界外临时设施占地1.07hm2,界外隐患治理区0.84hm2)。本工程于2018年2月开工,基建期至2022年3月,采矿有效期至2026年2月。工程概算总投资58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65万元。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合计30.59万m3。本项目开挖总量26.67万m3,其中残坡积层土方1.70万m3,土石方(宕渣)24.97万m3。工程填筑总量3.92万m3,其中种植土3.62万m3,土石方0.30万m3。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2.71万m3,均为种植土,通过商购解决。余方25.46万m3,其中残坡积层土方0.79万m3,土石方(宕渣)24.67万m3,均全部外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结论。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1105t,其中新增水土流失量688t。 四、基本同意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总计12.71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平****公司。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2年(基建完成当年),渣土防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至2026年闭矿期,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基建期: Ⅰ区-采矿及隐患治理防治区:工程措施:境界截水沟√; Ⅱ区-运输道路防治区:工程措施:绿化覆土√,道路边沟√;植物措施:边坡绿化√;临时措施:临时覆盖√; Ⅲ区-工业场地防治区工程措施:绿化覆土√,洗车池√,沉沙池√,排水沟√;植物措施:场地绿化√; 运行期: Ⅰ区-采矿及隐患治理防治区:工程措施:场地平整√,绿化覆土√,平台排水沟√、宕底排水沟√,隐患治理区截水沟√,挡墙工程(平台植生袋挡墙、坡脚挡土墙)√,宕底土地复垦√;植物措施:平台绿化√,边坡绿化√;临时措施:临时覆盖√,拦渣栅栏; Ⅲ区-工业场地防治区:工程措施:场地平整√,土地复垦√; Ⅳ区-保留现状防治区: Ⅳ区-保留现状防治区为矿界范围内治理修复区占地,本区保留现状,不扰动,本案不布设水土保持措施。(注: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086.98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177.03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本项目按可开采量及征占地面积预计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62208元(征占地面积1271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开采量350.33万吨×0.16元/吨),方案报批后须缴纳补偿费499648元,后续预计缴纳补偿费约162560元(具体金额根据后续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开采量进行核定)****总局****税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公司)收到批复****总局****税务局(联系电话:0577-****2366)。 八、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我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水保工作热线:0577-****9683。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告监测成果。 (六)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七)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 2024年12月18日 平水许(2024)146号关于**县鳌江镇包田**普通建筑石料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