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 **省,**市,峰峰****公司大社矿到 **省,**市,**市****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5,000
5. 发货地:**省,**市,峰峰****公司大社矿
6. 到货地:**省,**市,**市****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5-01-01 至 2025-03-31
9. 运距:85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二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6 10:59:37
3. 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依据第二次报价实际开始时间,详情请关注系统提示。
四、竞价主要条款
汽 运 煤 承 运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签订地点:****
承运方(乙方): 签订时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以下条款:
一、交货地点、供煤地点、品种、质量、数量
交货地点 | 发货地 | 品种规格 | 质量标准 | 数量(吨) |
****煤场 | 冀中能源大社矿 | 混煤 | Qnet,ar≥矿方化验热值-100千卡/千克 |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Qnet,ar ≥矿方化验热值-100千卡/千克。
三、计价方式:
1.费用承担:本合同作为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乙方负责承运****公司****公司冀中能源大社矿,在货物交付甲方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煤矿装车。
2.运费结算价:
(1)100千卡/千克<到厂结算热值-矿方结算热值≤200千卡/千克时, 运费结算价为中标价元/吨为基准,以1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超出1千卡/千克,运费结算价按对应的价格上调0.0618元/吨;
(2)到厂结算热值-矿方结算热值>200千卡/千克时,以上述第(1)条款运费考核后的运费结算价基准,以2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超出1千卡/千克,运费结算价按对应的价格上调0.1236元/吨。
(3)矿方结算热值-到厂结算热值≤100千卡/千克时,运费结算价为中标价元/吨。
(4)100千卡/千克<矿方结算热值-到厂结算热值≤300千卡/千克时, 运费结算价为中标价元/吨为基准,以1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超出1千卡/千克,运费结算价按对应的价格下调0.1236元/吨;
(5)矿方结算热值-到厂结算热值>300千卡/千克时,以上述第(4)条款运费考核后的运费结算价为基准,以3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超出1千卡/千克,运费结算价按对应的价格下调15元/吨。
以上考核金额从运费结算金额中扣除。乙方承运实际数量高于合同数量时超出部分仍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四、运费结算方法:
甲方以入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热值)作为承运结算依据。混煤全部到厂验收合格后承运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委****银行现汇、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开始支付运费,一票制结算,全税额税率为9%,按月分矿结算(以煤炭结算周期为准)。
运费结算单价=中标价元/吨-热值考核
1.亏吨计算公式:
运费结算金额=实收数量×运费结算单价-亏吨数量×煤价
实收数量:合同周期内实际到厂煤量-扣吨煤量
亏吨数量:合同周期内矿发数量-合同周期内实收数量
2.盈吨计算公式:运费结算金额=矿发数量×运费结算单价
五、新能源运输要求调整价:
运输车辆需逐步采用新能源车运输(属于新能源车为充电车或充氢车),若地方环保要求高于此标准参照地方环保要求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新能源车占比要求及考核情况如下(新能源车占比数值只舍不入保留整数):
每日使用新能源车占比≥80% | 不考核 |
每日使用新能源车占比<80% | 1000元/车*未达到累计80%对应的车数 |
累计使用新能源车占比≥80% | 不再进行每日考核 |
累计使用新能源车占比<70% | 2000元/车*未达到累计70%对应的车数 |
累计使用新能源车占比<70%时与每日不进行重复考核,并由承运方承担停运后相应后果(如停止发运后,出矿车辆未及时进厂等),按月结算(以煤炭结算周期为准)。若发现车辆套牌,考核1000元/车。以上考核金额从运费结算总金额中扣除。如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按照实际环保政策要求执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质量协议:
1.亏吨时数量以甲方入厂计量为结算依据,扣吨、煤量按照《入厂煤异常验收管理办法》中约定执行;盈吨时数量以矿发量计量为结算依据。
2.以甲方化验热值为结算依据(甲方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且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经申请同意后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制进行全过程跟踪。若对化验结果有异议,乙方需于甲方化验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第三方裁决;若在限定期内不提出异议,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其它条款仍按照煤炭买卖合同执行(编号: )。
七、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煤炭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在货物交付甲方之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在货物交付甲方后起,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2.保证金:乙方参与竞价时,在二次报价截止前交付金额1万元竞价保证金,否则开标后视为无效报价,二次报价截止后中标单位2个工作内缴纳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合同。合同期内乙方履行完合同后,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乙方如未提出申请,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乙方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全部无息退还。乙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的,甲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
3.合同生效之日起48小时之内启动发运,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3个月竞价资格;若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另行协商。与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不冲突。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煤炭运输过程中,如出现商业纠纷且双方协商未果后,须向甲****委员会提起仲裁。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确保原煤运输安全,如出现运输途中丢失、掺假、注水、异常亏吨等现象,按照****《入厂煤异常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乙方运煤车辆司乘人员应妥善保管相关运输票据,因乙方票据丢失、票据不符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相关人员及运煤车辆在承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事故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提前向甲方预报煤车类型、车数、供煤数量、装煤地点等相关信息,以便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装、接卸工作。联系人:宋辰,电话:0372-****305。
5.乙方按照甲方的调运计划组织煤源、装车、发运;若煤种、煤质发生改变,甲方有权拒绝接卸,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装车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装。
6.乙方承诺按照****《供应须知》、《汽运煤车辆进出厂管理制度》、《入厂煤异常验收管理办法》、《煤质纠纷管理办法》、《安全协议书》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7.如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 协商调整合同价格及履行数量。
十、执行时间: (执行日期以矿发日期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承 运 方(乙方) 承运方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 委 托 方(甲方) 委托方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372-****305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号:410********050201875 纳税人登记号 : 914********0588774 邮政编码:456561 |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龚朝军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