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韵拉链有限公司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省**市虎门镇龙眼工业路60号3栋2楼、5楼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省**市虎门镇龙眼工业路60号3栋2楼、5楼。 ****中心卫星坐标:北纬 22°50'54.207",东经 113°41'25.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00MA5670D53R。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2700m2,主要从事拉链的生产加工,预计年产金属拉链750万条、尼龙拉链900万条、胶牙拉链1800万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同时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限值;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通风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排放限值,故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再引至东****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3)固体废弃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固体废物经上述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处置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声环境 项目对生产过程中普通加工机械的运行噪声、机械通风所用通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将注塑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对破碎工序废气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降低其影响;项目对打磨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一同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以及墙体隔声等措施处理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特此承诺! |
公示时间 | 2024-12-25 |
联系人 | ****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0062 |
通讯地址 | **市虎门镇**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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