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江口醇隆鼎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服务比选文件的澄清
致各位潜在投标人:
现对原比选文件做如下调整:
“第二章 (一)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13条 限制投标的情形” 中
除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本章总则第3.8项15种情形之一外,比选申请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本章总则第3.8项(12)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更改为:
除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本章总则第3.9项15种情形之一外,比选申请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本章总则第3.9项(12)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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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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