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1834/2024-00176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24 |
标 题 | 关于****年产4000万平方米汽车装饰新材料、4000吨珍珠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文 号 | 淮洪环表复〔2024〕54号 | ||
文 号 | 淮洪环表复〔2024〕54号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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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唐寿刚(信用编号:BH065400)、潘怡(信用编号:BH005264)编写的《年产4000万平方米汽车装饰新材料、4000吨珍珠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4〕335号)。本****经济开发区双虎路20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3分24.065秒,北纬33度19分34.689秒)。项目建设内容:购置上料机、混料机、送料机、挤出机等各类生产设备186台(套),建设年产4000万平方米汽车装饰新材料、4000吨珍珠棉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0.91%。
三、本项目汽车装饰新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为:发泡母粒(LDPE粒子、AC发泡剂-搅拌混炼-造粒)、交联母粒(LDPE粒子、DCP交联剂-搅拌混炼-造粒)-搅拌混合-挤出成片-加热膨胀-冷却成型-覆膜-压花成型-背胶、烘干-分切-包装入库;珍珠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聚乙烯母粒、滑石粉母粒)加热熔融-发泡-冷却挤出-分切收卷-包装入库。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冷却水定排水在确保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与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混炼工段、造粒工段产生的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挤出废气、发泡废气、熔融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覆膜废气、背胶废气、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天然气烘干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设备密闭管道收集+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须按环评要求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本项目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的相关标准限值;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DA003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5中的相关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胶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发泡剂包装袋、丁烷钢瓶、含油抹布和手套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油脂、餐厨垃圾委托专业机构安全处置;边角料、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委外处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按相关规范要求,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废水量≤1114.2吨、COD≤0.2842吨、SS≤0.2019吨、NH3-N≤0.03吨、TN≤0.04吨、TP≤0.004吨、动植物油≤0.0259吨。
其中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定排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15.2吨、COD≤0.0035吨、SS≤0.0012吨。
2、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1.0983(其中有组织0.5203吨,无组织0.578吨)、颗粒物≤0.1938吨(其中有组织0.11吨、无组织0.0838吨)、二氧化硫≤0.0346吨(有组织)、氮氧化物≤0.5174吨(有组织)、一氧化碳≤0.3686吨(其中有组织0.3317吨,无组织0.0369吨),氨≤0.2038吨(其中有组织0.179吨,无组织0.0248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定排水)外排环境量(COD0.0035吨)、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甲烷总烃1.0983吨、颗粒物0.1938吨、二氧化硫0.0346吨、氮氧化物0.5174)已通过**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根据《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管理局和**市******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