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001/202412-00110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滁水审批〔2024〕19号 | 成文日期:2024-12-25 |
**** | 发布日期:2024-12-25 |
有效 | 信息来源:**** |
国****公司****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香涧—鹭岛500千伏****水库等9****水库(河流)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附件收悉,项目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经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7年9月23日。
一、基本同意香涧—鹭岛50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上述9****水库(河流)工程。
线路于**县大溪河****水库,跨越档距599m;于**市明西街道跨越池河,跨越档距707m;于**市管店镇跨越南**,跨越档距613m;于**市石坝镇跨越石坝河两次,跨越档距分别为473m、521m;于**市****水库及西干渠、涧溪河,跨越档距分别为525m、455m、559m;于******水库及半**,****水库共2档,跨越档距分别为467m、495m,跨越半**共3档,跨越档距分别为415m、469m和472m;于**县杨郢乡跨越屯仓河,跨越屯仓河共2档,跨越档距分别为507m、487m。
二、基本基本同意香涧—鹭岛500千伏****水库等9****水库(河流)涉河建设方案。项目设计防洪标准30年一遇。
项目杆塔控制点经纬度
序号 | 跨越河道 (水库) | 塔号 | 坐标 | |
经度 | 纬度 | |||
1 | 草塘水库 | Z064G | 117.778474 | 32.932941 |
Z066G | 117.78455 | 32.931248 | ||
2 | 池河 | Z134G | 117.938828 | 32.727637 |
Z135G | 117.945122 | 32.724126 | ||
3 | ****水库 | Z202 | 118.215688 | 32.725771 |
Z203 | 118.221131 | 32.726867 | ||
4 | ****水库西干渠 | Z211G | 118.255957 | 32.740339 |
Z212G | 118.260667 | 32.741332 | ||
5 | 涧溪河 | Z214G | 118.271753 | 32.743667 |
J51(Z215) | 118.277536 | 32.744885 | ||
6 | 南** | Z164G | 118.058883 | 32.671003 |
J40(Z166) | 118.065249 | 32.669757 | ||
7 | 石坝河 | Z192 | 118.16609 | 32.713544 |
Z193 | 118.170815 | 32.71503 | ||
Z194 | 118.176026 | 32.716668 | ||
8 | 邢港水库 | Z275 | 118.524801 | 32.649903 |
Z276 | 118.529712 | 32.649232 | ||
Z277 | 118.534917 | 32.648522 | ||
9 | 半** | Z268 | 118.499351 | 32.657045 |
Z269G | 118.502409 | 32.654345 | ||
J63(Z270) | 118.505868 | 32.651291 | ||
Z271 | 118.509934 | 32.650616 | ||
Z272 | 118.514873 | 32.649795 | ||
10 | 屯仓河 | Z255G | 118.45637 | 32.688146 |
Z256G | 118.461554 | 32.689433 | ||
J60G(Z257G) | 118.466227 | 32.690592 | ||
Z258 | 118.470579 | 32.688201 |
****水库Z202塔、跨越半**Z268塔采用整板筏式基础,其余跨越塔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
三、进一步细化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设计,结合河湖管理范围线优化塔基空间布置。建设单位应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经费,保证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并运至河湖管理范围外,保证河湖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材料堆场、施工用房等工程设施,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放样时,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检查、验线。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无条件服从河湖治理和防汛抢险等需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防洪影响处理专项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有关水利(务)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岸坡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因工程建设及运行造成堤防、堤顶道路、护坡等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的,你公司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予以赔偿。
八、今后如因河湖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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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