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壁市双力橡塑有限公司拆除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拆除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1)项目概况 ****拆除项目地块位于鹤****园区,总占地面积20973.52m2(约合31.46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4.539078°,北纬35.603776°。根据对界牌村村支书的访****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可知,该地块2009年以前为荒地,2009年~2021年2月为****生产厂区,主产品:橡胶硫化促进剂M;副产品:硫磺、BT、含碳树脂。根据现场调查可知,储罐区、危废间、树脂处理车间、M1车间、M2车间等为疑似污染源,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原料及成品储存、生产过程等,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处于停产状态,2021年9月~2022年1月拆除橡胶助剂生产线及全部生产设施进行拆除(拆除总产能为1.2万吨/年的促进剂M生产线6条,副产苯并噻唑生产线1条,共7条生产线),包括储罐、粉碎车间、M2车间、M1车间、危废暂存间、原材料区、应急池、碱吸收装置、VOCs处理设备等。拆除后拟**厂房,作为仓库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要求,“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等疑似污染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435号),“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行业属于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优先监管行业清单中直接作为优先监管地块的行业。本地块原为****生产经营用地,行业类别为“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属于从事过化工行业的疑似污染地块,且被列为**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企业为顺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拆除原生产设施,****委员会拟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因此,根据以上要求该地块作为优先监管地块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企业土地手续及拆除方案,DBD车间不在拆除范围内,故土壤调查范围不含****DBD车间。2023年9月****委托****进行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相关工作。 (2)污染识别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相关规定,****通过对该疑似污染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确定该地块边界范围、历史企业、生产工艺等基本信息,随后针对该地块进行人员访谈,进一步探明该疑似污染区域历史沿革、地块布置等情况,为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收集企业相关生产资料和地块使用历史与资料,对目标地块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认为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主要是对目标地块进行采样调查。 (3)采样检测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用分区布点法和系统布点法相结合的原则,在地块内及周边共设置23个土壤采样点,其中地块外3个对照采样点,取样深度0~0.5m,地块内20个土壤采样点,取样点分别设置在0~9m;同时布设5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地块内3个(含**井2个),地块外地下水上游和下游各1个。本次调查首次采样采集94个土壤样品(含9个平行样)和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 地下水补充采样情况:本次调查对5个地下水采样点位进行了补充采样分析,检测因子为石油类,委托两家检测单位同步进行样品采集,每家单位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 土壤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和pH、二硫化碳、石油烃(C10~C40),共48项;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和苯胺、二硫化碳、石油类,共40项。 (4)检测结果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土壤pH检出值为7.28~10.36,其中84%的样品pH值在7.0~9.0之间。此外有6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均为100%检出,六价铬均未检出,重金属类特别是砷、汞、镉等污染物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氯仿、氯甲烷、甲苯)和石油烃(C10~C40)均有少量样品检出,但检出值普遍较小,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除地下水感官指标外,地下水指标中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水质标准限值的仅为一般化学指标锰,超标点位位于地块内W03(超标倍数为3.9倍)和上游对照点位W05(超标倍数为2倍),经分析,锰不属于地块特征污染物,其超标可能与区域地质条件及地下水高背景值有关。地下水石油类指标经补充采样分析,结果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附录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此外,本地块企业涉及的特征污染物指标二硫化碳和苯胺均未检出,且特征污染物甲苯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5)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拆除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相关筛选值或标准限值,说明企业在生产运行期间及拆除活动中未对土壤造成污染,地块土壤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亦可以作为第二类用地(仓储用地)使用。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刘炤 联系电话:139****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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