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14:13 |
名 称: | ****关于对《云****检验站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 ||
文号: | 关键字: |
关于对《云****检验站实验室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检验站: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云****检验站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市春城路石家巷3号仓库3楼。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3′31.451”,北纬:25°02′3.420”。总建筑面积333.79m2。建设内容包括:主要进行盐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年实验批次约650批次。项目将在原有用房上进行重新装修改造,优化实验室布局,改造完成后设置有前处理室、天平室、高温室、实验室1、实验室2、仪器室、样品室、药品库、办公室,并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总投资1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7.68%。
二、根据昆****评估中心关于对《云****检验站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24〕1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的地点、性质、内容、建设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时加强室内通风,设置围挡,做好洒水降尘。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废水依托现有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化粪池处理,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可回收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部分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填埋场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禁止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二)运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实验室废气通过通风橱或集气罩收集后最终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0kg/h;氯化氢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13kg/h;硫酸雾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0.75kg/h;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0mg/m3、排放速率≤0.385kg/h。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即:氨排放速率≤4.9kg/h。
(2)无组织排放废气
****实验室通风扩散,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非甲烷总烃≤4.0mg/m3、氯化氢≤0.2mg/m3、硫酸雾≤1.2mg/m3、氮氧化物≤0.12mg/m3;项目厂界无组织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即:氨≤1.5mg/m3。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实验废水、第二次以后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实验器具润洗废水由专用管****设备处理后,再与办公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一起经已有的化粪池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5~9.5、COD≤500mg/L、BOD≤350mg/L、SS≤4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经基础减振、建筑物隔音,加强管理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指定垃圾收集点,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掏清运;实验样品(氯离子试验中的固体盐)自行回收后外售给有资质单位回收。报废化学试剂、化学试剂包装物、****实验室污水处理设备污泥分类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等相关规定执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废气:
有组织废气:废气量:450万m3/a,非甲烷总烃0.003551t/a,氯化氢0.002663t/a,硫酸雾0.000576t/a,氮氧化物0.000451t/a,氨0.000205t/a。
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0.000395t/a,氯化氢0.000296t/a,硫酸雾0.000064t/a,氮氧化物0.00005t/a,氨0.000023t/a。
2、废水:废水排放量为52m3/a,其中CODcr:0.0179t/a,BOD:0.0152t/a,SS:0.0103t/a,氨氮:0.0018t/a,总磷0.0004t/a,总量纳入**市第二水质净化厂考核。
五、《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七、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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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