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0222
通讯地址:**医药高新区(**区)数据局
联系人:**医药高新区(高****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100万平方玻璃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医药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9号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为满足市场对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和中空玻璃等玻璃制品的需求,****经******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行审备〔2024〕352号),在**医药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9号现有厂区内,投资10000万元**年产100万平方玻璃制品项目。项目**标准厂房5227.5m2,购置玻璃钢化炉、立式翻转机、夹胶玻璃生产线、高压釜等设备设施22台(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100万平方玻璃制品。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运营期涂胶、封胶和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间歇排放,所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为推荐的废气治理可行技术。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能达到《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中表1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产生。因产生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非甲烷总烃监控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产生的玻璃磨边废水、打孔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水质简单,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浓度能达到******公司接管标准,可经拟建****园区污水管网进******公司集中处理。 项目运营期高噪声设备设施主要为玻璃钢化炉、清洗机、磨边机等生产设备和空压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公辅设施,主要设备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0~90dB(A)之间,为每天1班、每班8h运行。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门窗等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丁基密封胶和硅酮密封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和活性炭过滤棉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玻璃边角料、玻璃渣、废玻璃、废金刚砂轮、废铝条、废PVB胶片出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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