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4年11月6****政府批准(闽政地〔2024〕591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县土地1.7474公顷,作为**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拟规划作为****(湖头)光电产业园二期1号路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
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湖头镇高山村、**村、湖四村、****政府。
获批总用地面积1.7474公顷,征收**县湖头镇高山村水田0.0018公顷、园地0.7241公顷、草地0.0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35公顷。征收**县湖头镇**村园地0.1021公顷。征收**县湖头镇湖四村园地0.2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123公顷;****人民政府国有园地0.63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7474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政地〔2023〕18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湖头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1.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1.0,除耕地、田坎以外的农用地0.48,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安政综〔2022〕9号)文件执行。
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参照湖头镇征收土地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实施****人民政府,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人民政府办理征收(使用)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收(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收(使用)土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收(使用)土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2.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政府土地征收(使用)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3.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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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