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府征地告〔2024〕7号
2024年12月11日,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市2024年第4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保障性**工程)的批复》(皖政地淮(南)〔2024〕3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1886公顷(2.829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一号地块**春分街,南至春申大街,西至春分街,北至和悦街。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1886公顷(2.829亩),其中:农用地0.1886公顷(2.829亩),含耕地0.1544公顷(2.316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一号地块征收三和镇岭南村集体土地0.1886公顷(2.829亩)。其中:农用地0.1886公顷(2.829亩),含耕地0.1544公顷(2.316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人民政府****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田府征补安置〔2024〕3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人民政府(地址:**省**市**区**大街与淝水大道交叉口,联系方式:0554-****151)。****政府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三和镇岭南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并****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黄玉龙,联系方式:0554-****151。)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城镇影像图.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