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部门,****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政策变化则适时更新调整。《****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2023年版)》(黄财库〔2023〕88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2024年版)
类别 | 序号 | 政府采购禁止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款内容,解释说明示例 | 责任主体 | 参考依据 |
信 息 公 开 类 | (一) | 未按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1.政府采购****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十一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九条。 |
(二) |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3.按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 4.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采购、涉密采购和服务项目续签年度无需公开采购意向)。 5.采购人原则上不晚于4月底前公开采购意向、6月底前开启采购活动。 | 采购人 |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 |
(三) | 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 6.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项目采购,****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 7.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
(四) |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预算 | 8.采购项目预算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
(五) |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文件 | 9.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同时上传采购文件至电子交易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和潜在供应商获取。 10.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11.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 |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
(六) | 未按规定发布更正事项 | 12.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电子交易系统)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13.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应按规定公告。 1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
(七) | 未按规定发布采购终止公告 | 15.依法需要终止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 | |
(八) | 未按规定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16.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按法定的公告组成内容、公告发布时间、公告期限,****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与评审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公告改变原因和依据。 17.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8.项目代理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1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 |
(九) | 未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 20.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网公示。 | 采购人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
(十) |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合同 | 21.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的内容不得公告。 22.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问题,由采购人依据法律制度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 采购人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第十七条。 | |
采 购 管 理 类 | (十一) | ****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 2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2)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3)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 (4)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采购需求审查。 | 采购人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十二) | ****政府****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 | 24.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5.采购人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 采购人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十三) | 未依法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 26.应严格按照《****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27.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符合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适用情****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财政局批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8.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29.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30.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不得扩大适用情形,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实施法定采购程序,不得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采购合同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采购人 | 《****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三条。 | |
(十四)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条件的机构组织采购 | 31.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3)拥有不少于5****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4)具备独****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5)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32.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参考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33.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政府采购网更新(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十五) | 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 34.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摇号、抽签、抓阄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 |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 | |
(十六) | 未按规定订立采购代理委托协议 | 35.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36.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
(十七) | 采购人代表未按规定参与评审 | 37.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活动评审既是采购人的权利也是职责。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38.采购人****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责。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不得领取评审费。 39.采购人代表可以是外单位工作人员,但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审。 | 采购人 | 《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
(十八) | 未按规定选择评审专家 | 40.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41.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43.****小组****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小组****小组成员总数的2/3。 44.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4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政府采购工程,****小组****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46.采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47.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 采购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 | |
(十九) | 未依规提出成交候选人 | 48.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9.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
(二十) | 未依规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 50.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效率,一般在收到评审报告当天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51.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列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52.****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5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 | 采购人、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 | |
采 购 需 求 类 | (二十一) | ****政府采购预算 | 54.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55.不得无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 采购人 | 《****采购法》第六条、第七十一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
(二十二) | 未依规编制采购需求 | 56.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2)采购需求要素设置“知名”、“一线”等模糊表述; (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4)要求提供指定检****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 (5)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要求提供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 (6)同一产品技术指标套用不同标准时,仅截取部分不重要技术参数,组合成不合理的技术需求,且无法对需求的合理性作出解释; (7)将个别产品或服务满足的技术参数、不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 (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 (9****政府采购政策设置加分项,如对本地企业、本地生产产品、本地纳税额、本地缴纳社保人员数进行加分或者价格扣除; (10)设定的交货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11)将非定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设置允许大于、小于等幅度的; (12)必须引用品牌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未在引用品牌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所引用的原材料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不具有可替代性; (13)技术要求未明确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14)商务要求未明确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15)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6)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7)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核心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8)强制要求供应商(代理商)提供制造商(进口货物以外)原厂质保服务承诺或授权证明材料的; (19)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20)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1)无正当理由分标段采购; (22)同一采购项目(标段),确定2家及以上中标、成交供应商; (23)分标段采购的项目,限制供应商兼投; (24)相同采购标的分标段采购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供应商可兼中(同一供应商在不同标段是否能兼中,均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如不能兼中,则应当明确各标段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顺序和规则)。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二十三) | 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 57. 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58.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59.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60.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 采购人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
(二十四) | 未按规定扶持中小企业 | 61.未按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1)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未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及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未将上述份额中的70%及以上预留给小微企业,工程项目未将上述份额中的60%及以上预留给小微企业; (3)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未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价格分加分,或未达到有关价格扣除比例、价格分加分比例;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5)采购文件中无正当理由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或者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 (6****政府采购支持中小****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7)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供应商提供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以及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其他绿色采购要求; (8****政府****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9****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九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十一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 ****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 |
(二十五) | 未按规定采购进口产品 | 6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财政局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财政局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63.市财政局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64.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3)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以上称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65.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二十六) | 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 | 66.****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即不是自然人、法人)的,在资格文件中应当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政策依据。适用上述第(6)项的,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 67.****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采购文件中明确)。 68.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69.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1)未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的,应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注明理由); (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3)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限定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等,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设置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要求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 (5)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6)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7)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等变相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业绩规模是履约充要条件的特定项目除外); (8)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9)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经营)年限等门槛作为资格条件; (10)采购中国境内制造货物的项目,将制造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文件设置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1)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设置备选库、名录库、****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12)****政府采购活动**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13)设置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4)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产品性能等非供应商本身具备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15)设置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采购活动; (16)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 (1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作为资格条件; (18****协会、学会、****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水平评价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19)将行政许可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作为资格条件; (20)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21)对项目采购需求不涉及或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内容,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如在无涉密内容的项目中要求提供涉密资质等; (22)将荣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23)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24)设置审计报告、行政机关出具的社保证明、完税证明等作为资格证明材料; (25)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26)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 | |
(二十七) | 违法设置最低限价 | 7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限价。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包括通过报价区间、无效响应条件、履约风险条件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因素。 71.****政府指导价外的项目外,不得为供应商定价或者干预供应商自主报价。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二十八) | 未依法选择评审方法 | 72.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适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73.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不得去掉评审最高分和评审最低分。 74.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除****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7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评审方法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 |
(二十九)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权重 | 76.价格评审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10%-30%,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除外。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 |||
(三十) |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 77.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与履约有关的除外)、利润、纳税额及规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 (2)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5)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6)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7)将市场占有率、第三方评价数据排名等作为评审因素; (8)将资格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或者将资格条件提级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作为资格条件,同时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作为评审因素); (9)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10)将已废止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作为评审因素; (11)将行政许可清单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 (12)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13****协会、学会、****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证书,或者颁发标准中有年限、规模等要求的证书,或者社会自行设定标准、自行评比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14)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 (15)将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荣誉以外的荣誉、奖励设定为评审因素; (16)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评审因素; (17)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将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作为评审因素; (18)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评审因素未包含样品评分; (19)要****机关证明材料(法****机关出具证明); (20)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21)将属于国家强制认证、许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22)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23)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对软件(系统)功能以成品方式进行演示并根据演示打分; (24)要求供应商录制视频方式演示的项目未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停止接收,或者要求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进行现场演示; (25)将演示人员的语言水平、应变能力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6)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设置加分项,如对本地企业、本地产品、本地纳税额、本地缴纳社保人员数等加分; (27)将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质量、排版要求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8)将特定区域的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 |
(三十一) | ****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 78.****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 79.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收取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保证金。 8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81.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相关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82.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对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83.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 84.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 《****财政厅关于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 |
(三十二)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86.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三十三) | 泄露信息和隐私 | 87.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应当保密;评审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给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依法从严处理。 88.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供应商、电子交易平台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第十三条。 | |
(三十四) | 投标或报价的截止时间和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 | 89.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非招标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90.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1.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92.自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
(三十五) | 未按规定组织资格审查 | 93.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小组进行(PPP项目、非招标项目除外); 94.采购人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资格的,应当在采购代理协议中约定,并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95.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96.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第十二条。 | |
(三十六)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97.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委员会、****小组、****小组****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98.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资格性审查错误(仅非招标方式适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小组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99.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100.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或者投标(响应)供应商针对前述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采购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01.客观评审因素专家评分一致错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重新评审。 102.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要求重新演示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03.评审结束后,确实发现评审存在问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后,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104.通过质疑处理等方式依法改变评审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改变原因和依据进行公告。 105.政府采购****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 |
(三十七) | 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 10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07.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财政部门。 108.采购项目终止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依据和原因。 109.重大变故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作出调整或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影响采购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三十八) | 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 110.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111.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2.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约定预付款比例、支付条件、担保措施等事项; (2)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延迟付款是否支付利息; (3)采购人违约责任条款,如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供应商合法利益受损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4)约定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比例、形式以及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 采购人 | 《****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 | |
(三十九) |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追加采购 | 11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 采购人 | 《****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 |
(四十) | 未依法组织验收 | 114.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115.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116.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117.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118.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用合同尾款。非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应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采购人应不定期梳理保证金退还情况,及时清理应退未退履约保证金,对于确实无法退还的,应当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 采购人 | 《****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
(四十一) | 未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 119.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以及审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120.采购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 采购人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评 审 专 家 行 为 禁 止 类 | (四十二) | 提供虚假材料 | 121.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财政部门将其解聘。 122.个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评审专家条件,未及时修改登记内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视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123.受到刑事处罚,在公共**交易等领域参加评审被相关行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存在前列情形的,由财政部门将其解聘。 | 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供 应 商 行 为 禁 止 类 | (四十三) | 违反供****政府采购活动 | 1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12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26.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活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12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政府采购活动。 128.****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 供应商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
(四十四) | 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 | 129.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30.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伪造、变造证书、合同等)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规格型号与官网公布的产品规格型号一致,但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阐述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原因,以及通过何种技术路线来实现投标(响应)产品技术参数。 131.供应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32.供应商撤销(撤回)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代理机构利益、其他供应商利益,否则,供应商撤销(撤回)投标无效(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133.供应商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等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 134.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的承诺一律视作无效承诺; (2)合同签订后,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赠品、回扣、采购预算中本身不包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1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一IP地址上传投标、响应文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供应商委派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作为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授权代表缴纳社保的单位,并附列该授权代表缴纳社保清单)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37.根据采购代理协议已明确由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费的,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采购代理费,不得擅自改变采购代理费用标准。 | 供应商 | 《****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 |
(四十五) |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 138.供应商合同履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3)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139.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政府采购合同。 | 供应商 | 《****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 | |
询 问 质 疑 投 诉 类 | (四十六) | 未按规定处理询问事项 | 14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41.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42.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
(四十七) | 未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 | 143.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委托授权范围内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委托授权范围应当在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 1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1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46.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47.对质疑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148.采购人质疑处理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应当分离,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应当分离,岗位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在项目采购公告中公开。 149.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150.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四十八) | 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疑或投诉 | 151.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152.应当由质疑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质疑事项,质疑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供应商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
(四十九) | 虚假、恶意投诉行为 | 153.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154.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55.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供应商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 |
(五十) | 未按规定进行投诉答复或配合调查 | 156.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通过在线投诉系统)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7.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书面形式(含通过在线投诉系统)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158.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当事人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注:1.本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以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遵守。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