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工业园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1 | mRNA平台和体外诊断试剂平台产业化项目 | 高塍镇科技大道南侧**﹒创谷**生物医药产业园 | **** | ****研究院****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高塍镇科技大道南侧**﹒创谷**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该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主要原辅料、生产设备及设施必须与环评报告书表3.1-11、3.1-13、3.1-14、3.1-17一致,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mRNA加帽试剂30万支、NTP(三磷酸核苷试剂)120万支、酶10万支、mRNA原液2002kg(折纯mRNA 2kg/a)、mRNA-LNP(脂质纳米颗粒)制剂10000kg(折纯mRNA 1kg/a)、人用体外诊断试剂盒2700万盒、兽用体外诊断试剂盒3600万份的研发-生产一体化生产线。 | 1、按照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建设。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含氮磷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表1及《工业循环冷却水零排污技术规范》(GB/T 44325-2024)中表1标准;不含氮磷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接管,过渡期接管****处理厂,执行《****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 3560-2019)表2 特别排放限值,待**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接管至**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执行DB32/T 3560-2019表2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标排放。 2、加强对废气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废气捕集效率、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报告书》中要求,并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控管理。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氯化氢、颗粒物、甲醇、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氨、乙酸乙酯、乙腈、臭气浓度、三氯甲烷、TVO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和表C.1标准,DMF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NOX、SO2、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VOCS执行DB 32/4042-2021表6标准;厂界甲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二氯甲烷执行《****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 3560-2019)表4标准,三氯甲烷、乙酸乙酯、DMF、乙腈参照执行DB 32/3151-2016表2标准,颗粒物、NOX、SO2、硫酸雾、氯化氢执行DB 32/4041-2021表3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 **化、减量化、无害化 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各类危险固废)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液(HW02)、废硫酸钠(HW02)、滤液(HW02)、废硅胶(HW02)、废树脂(HW02)、废滤袋(HW02)、菌泥(HW02)、废催化剂(HW50)、废滤膜(HW02)、机械杂质(HW02)、离心母液(HW02)、废填料(HW02)、废真空纤维柱(HW02)、废颗粒物(HW02)、不合格品(HW02)、废培养基(HW02)、废实验仪器(HW49)、废试剂(HW02)、废阳极液(HW02)、废样品(HW02)、废MBR膜(HW49)、蒸发浓缩液(HW11)、废过滤材料(HW49)、废电极管(HW29)、废水处理污泥(HW45)、废组合填料(HW49)、车间清洁废物(HW49)、废炭纤维(含催化剂)(HW49)、废气收集粉尘(HW02)、废滤芯(HW49)、废包装袋(HW49)、废包装桶(HW49)、废试剂瓶(HW49)、废活性炭(HW49)、废润滑油(HW08)、废润滑油(HW08)等必须单独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 | 0510-****7995,****@163.com |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