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关于请求对******公司大坪选矿车间提质增效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马发改请〔2024〕58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3〕767号)等有关要求,****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进行了节能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
**州**县都龙镇。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建设规模:技改前大坪选矿车间矿石处理量3500吨/天,技改后AB系统处理量为2500吨/天,C系统的处理量为1500吨/天,选矿车间合计处理量为4000吨/天。
项目建设内容:本技改项目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设施及场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更换少量设备,主要用能工艺和设备不变。主要技改内容:AB系统磨矿分级系统、细粒锡石回收工艺技术改造、铁硫精矿提质工艺、俘硫降砷技术改造、集中供气技术改造,C系统碎磨系统、铜锌浮选系统、细粒锡石回收系统等,以及相配套的供电、供水、供气、自动控制等。
项目技改后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10580.8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为28131.949吨标准煤。项目技改前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7485.690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9917.901吨标准煤,故项目能源消费增量当量值为3095.11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8214.049吨标准煤。技改后项目年消耗电力8557.3620万千瓦时,年耗柴油43.787吨,年耗水****782立方米。本项目年化石能源消费量为63.802吨标准煤。
项目单位产值能耗0.34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产值化石能源消费量为0.778千克标准煤/万元。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627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费量为1.442千克标准煤/万元。项目选矿工艺能源单耗8.005千克标准煤/吨,选矿工艺综合能源单耗8.016千克标准煤/吨,选矿工艺单位电耗64.7千瓦时/吨,选矿工艺水单耗0.95立方米/吨,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量为0.048千克标准煤/吨。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五、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六、****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州发展改革****信息化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七、****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现将本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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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