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公示
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市**区**路14号
二、受让人
名称:******公司
场所:**市**区金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187537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公司
开采矿种:玻璃用石英岩
开采规模:180万吨/年
地理位置:**市**区金坑村
**面积0.3064平方公里,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拐点,X(起标高),Y(止标高)
1,****319.9372,****1363.8367 2,****533.3386,****1264.7340
3,****582.4390,****1143.7328 4,****618.5376,****0970.4320
5,****042.5314,****0804.4349 6,****956.5320,****0840.4353
7,****956.5331,****0940.4363 8,****002.5329,****1020.4355
9,****964.5324,****1052.4360 10,****900.5347,****1352.4380
11,****926.5336,****1390.4380 12,****038.5350,****1376.4385
13,****156.1351,****1416.7378
开采标高:266米至160米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
理由:符合《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15日。
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单位地址:**市**区**路14号
联系电话:024-****6200 传 真:024-****6207
****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