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主选择进场的交易流程,持续推进**区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切实提高交易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深化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省公共**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云发改交易管理〔2022〕644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组织等未列入《**省公共**交易目录》自愿选择进入******交易中心****中心)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项目;
(二)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标、采购类项目;
(三)民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标、采购类项目;
(四)其他集体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标、采购类项目。
第四条 进场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遵循自愿申请、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心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五条 进场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省公共**交易目录》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六条 本规程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进场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75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综合类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七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各方交易主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义务,****中心工作安排,共同维护交易秩序。遵守项目保密义务,不得透露交易过程中应当保密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各方职责如下:
(一)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进场交易承诺函》(附件2)所列要求履行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采购事宜,并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自愿申请进场交易项目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或出具有关书面决定;
****中心为项目免费提供交易场地和信息发布平台,依法依规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第八条 进场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公示等信息应在**公共**交易平台(**﹒**)及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同步发布,属于保密信息或按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 进场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条 进场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提供以下入场资料:
(一)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进场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进场交易承诺函(见附件2);
(三)项目立项批复、核准、备案等资料;
(四)中介机构代理协议。
对入场资料提供不齐全、行政监督部门意见不明确,以及有其他不符合进场交易情形的项目,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行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复印的资料应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并通过系统上传留痕存档。
第十一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取得法定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平台交易。
(一)应当依法审批、核准、备案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四)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五)提供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公共**交易平台(**﹒**)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权属出现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交易活动中发现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出现公共**交易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交易进行的;
(四)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暂停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安排项目实施主体恢复交易活动;不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十三条 进场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质疑(异议)、投诉或异常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各方交易主体应各尽其责,确保项目交易在符合有关法律、****中心现场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实施,确保项目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停止对其提供为期一年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对其提供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服务。
(一)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
(二)未及时处理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质疑(异议)、投诉或异常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中心或其他交易参与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